抢夺罪法律规定及量刑意见

刘彬律师 抢夺罪法律规定及量刑意见已关闭评论275字数 1760阅读5分52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罪】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

第一档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档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档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浙江省标准 第一档 第二档 第三档
抢夺罪 2千 6万 30万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2021年版)

(十三)抢夺罪

1.构成抢夺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或者两年内三次抢夺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抢夺数额、次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多次抢夺,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抢夺数额确定量刑起点,抢夺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抢夺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3.构成抢夺罪的,根据抢夺的数额、次数、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4.构成抢夺罪的,综合考虑抢夺的起因、数额、手段、次数、危害后果、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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