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法律规定及量刑意见

刘彬律师 寻衅滋事罪法律规定及量刑意见已关闭评论313字数 1459阅读4分51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四十二、将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修改为:“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2021年版)

(十八)寻衅滋事罪

1.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寻衅滋事一次的,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纠集他人三次寻衅滋事(每次都构成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构成做寻衅滋事罪,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根据寻衅滋事的次数、危害后果、对社会秩序的破坏程度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4.构成寻衅滋事罪的,综合考虑寻衅滋事的具体行为、危害后果、对社会秩序的破坏程度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浙江省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2022年版】

(十八)寻衅滋事罪

1. 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幡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寻衅滋事一次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二年半有期徒刑幅度 内确定量刑起点。

(2) 纠集他人三次寻衅滋事(每次都构成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可以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 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 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 每造成一人轻微伤的,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 每造成一人轻伤的,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

(3) 每增加寻衅滋事犯罪一次的,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

(4) 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的,毎增加一千元, 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每增加二千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5) 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 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根据寻衅滋事的次数危害后果、对社会秩序的破坏程 度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4. 构成寻衅滋事罪的,综合考虑寻衅滋事的具体行为、危害后果、对社会秩序的破坏程度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 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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