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法律规定及量刑意见

刘彬律师 盗窃罪法律规定及量刑意见已关闭评论314字数 2065阅读6分53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

第一档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档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档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浙江省标准 第一档 第二档 第三档
盗窃罪 3千 8万 40万

 

 

浙江省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2022年版】

(十一)盗窃罪

1. 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 定量刑起点:

(1) 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二年内盗窃三次的,入户盗窃的, 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 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 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 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 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 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 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 盗窃数额较大的,每增加五千元,增加二个月刑期;

(2) 盗窃数额巨大的,每增加一万元,增加三个月刑期;

(3) 盗窃数额特别巨大的,毎增加六万元,增加六个月刑期;

(4) 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每增加一次盗窃,增加二个月 至三个月刑期;

(5) 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多次盗窃,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盗窃数额确定量刑起点, 盗窃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盗 窃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3. 盗窃既有既遂,又有未遂,以既遂确定基准刑的,可以综 合考虑未遂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未遂原因等情况, 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以未遂确定基准刑的,可以综合考虑既遂 行为造成损害的大小等情况,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

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

(1) 夜间或者携带凶器入户咨窃的;

(2) 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3) 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 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4)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 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构成累犯的除外);

(2) 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3) 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4) 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5) 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6) 因盗窃造成产重后果的;

(7) 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8) 流窜作案的;

(9) 为吸毒,賭博等违法活动而盗窃的;

(10)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免除处罚或 者不作为犯罪处理的除外):

(1) 归案前自动将赃物放回原处或者归还被害人的;

(2) 盗窃近亲属财物的;

(3) 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的;

(4) 被害人谅解的;

(5) 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7. 构成盗窃罪的,根据盗窃的数额、次敎、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在一千元以上盗窃 数额二倍以下决定罚金数额;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 的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8. 构成盗窃罪的,综合考虑盗窃的起因,数额、次数、手段、 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吿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 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2021年版)

(十一)盗窃罪

1.构成盗窃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两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多次盗窃,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盗窃数额确定量刑起点,盗窃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盗窃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3.构成盗窃罪的,根据盗窃的数额、次数、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二倍以下决定罚金数额;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4.构成盗窃罪的,综合考虑盗窃的起因、数额、次数、手段、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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