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 | :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 |
发布日期 | : | 2009.10.21 |
生效日期 | : | 2009.10.21 |
时效性 | : | 现行有效 |
文号 | : | 浙公办〔2009〕109号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诉标准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
浙公办〔2009〕109号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现将《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诉标准问题的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上级报告。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公安厅
二00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为有效打击我省传销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稳定,2009年10月12日,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召开座谈会,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追诉标准问题进行了研究,并达成共识。现纪要如下:
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传销活动组织者、领导者,应当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的;
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层级在三级以上的。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策划、指挥、布置、协调人,以及其他在传销活动中担负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
本纪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如有新的规定,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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