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诉标准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

刘彬律师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诉标准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已关闭评论458字数 639阅读2分7秒
发文机关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
发布日期 2009.10.21
生效日期 2009.10.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浙公办〔2009〕109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诉标准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

浙公办〔2009〕109号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现将《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诉标准问题的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上级报告。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公安厅

二00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诉标准问题的会议纪要

为有效打击我省传销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稳定,2009年10月12日,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召开座谈会,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追诉标准问题进行了研究,并达成共识。现纪要如下:

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传销活动组织者、领导者,应当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的;

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层级在三级以上的。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策划、指挥、布置、协调人,以及其他在传销活动中担负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

本纪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如有新的规定,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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