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刑法规范总整理》(刘志伟、周国良编)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调解书的行为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答复
(法研〔2000〕117号 2000年12月14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否包括人民法院制作生效的调解书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判决、裁定”,不包括人民法院的调解书。对于行为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调解书的行为,不能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信用卡犯罪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复函
(法研[2010]105号)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你局公经金融[2010]110号《关于公安机关办理信用卡犯罪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征求意见的函》收悉。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供参考:
一、对于一人持有多张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每张信用卡透支数额均未达到1万元的立案追诉标准的,原则上可以累计数额进行追诉。但考虑到一人办多张信用卡的情况复杂,如累计透支数额不大的,应分别不同情况慎重处理。
二、发卡银行的“催收”应有电话录音、持卡人或其家属签字等证据证明。“两次催收”一般应分别采用电话、信函、上门等两种以上催收形式。
三、若持卡人在透支大额款项后,仅向发卡行偿还远低于最低还款额的欠款,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可以认定为“恶意透支”;行为人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认定为“恶意透支”。
四、非法套现犯罪的证据规格,仍应遵循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原则上应向各持卡人询问并制作笔录。如因持卡人数量众多、下落不明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取证,且其他证据已能确实、充分地证明使用信用卡非法套现的犯罪事实及套现数额的,则可以不向所有持卡人询问并制作笔录。
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运输货车自行滑坡造成他人死亡如何定性处理问题的研究意见
有关部门就对运输货车自行滑坡造成他人死亡如何定性处理问题征求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意见。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经研究认为:
行为人严重超载与事故发生之间如有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行为已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但考虑到本案发生具有一定的偶发性,如通过民事赔偿能够化解矛盾,被害方不坚持追诉,也可不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行为人严重超载与事故发生之间不能认定存在因果关系,则应认定为意外事件。
【解读】
一、问题由来
牛某某超载驾驶一辆制动、安全设施完好的载重货车,在坡度仅约60的下坡道停车,拉起手刹、挂八档,并在车轮前垫上石头,而后离开车辆去吃饭,约25分钟后回来,发现车辆已滑坡,造成两人死亡。对牛某某能否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存在意见分歧。有关部门就运输货车自行滑坡造成他人死亡如何定性处理问题,向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征求意见。
二、主要争议问题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罪。主要考虑:一是超载驾驶是一个行为过程,包括中途停车。二是严重超载与危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三是行为人虽采取了拉手刹等措施,但存在过于自信的过失,对危害结果有过错。四是交通肇事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是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的关系,故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但是,在行为人通过赔偿化解矛盾后此案如何处理上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可不追究刑事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应追究刑事责任,但可从宽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属于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主要考虑:一是此案中肇事车辆制动、安全设施完好有效以及模拟现场实验与鉴定结论似存在矛盾,不能证明严重超载与危害后果的因果关系。二是行为人采取了必要的措施,已尽一般注意义务。此案中肇事车辆制动、安全设施完好有效,行为人在坡度仅约60的下坡道停车时,拉起手刹、挂八档,并在车轮前垫上石头,而后才离开车辆去吃饭。三是此案相当特殊,不具有普遍性,不予刑事打击并不会放纵此类犯罪的发生。被告人停车制动后离开车辆去吃饭,约25分钟后回来发现车辆已溜坡。在人车分离状况下认定被告人构成交通肇事罪,超出了一般人的理解能力。根据疑罪从无原则,不宜对被告人定罪处罚。第三种意见认为,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行为人在玻道上停车,虽然采取了拉手刹等措施,以为车辆不会滑坡,但结果车辆自行滑坡并造成二人死亡,存在过于自信的过失,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
三、研究意见及其理由
经认真研究,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认为,本案定性的关键是查清严重超载与事故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行为人严重超载与事故发生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否则应认定为意外事件。具体而言:
1.本案严重超载与事故之间有无因果关系不够清楚。本案中肇事车辆制动、安全设施完好有效,行为人在坡度仅约60的下坡道停车时,拉起手刹、挂八档,并在车轮前垫上石头,采取了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虽然鉴定结论认为“甲车停靠60的下坡道、严重超载、重心前倾,致使断气刹失灵;附着摩擦系数减小、减速度增大,致使甲车自行向前滑移”。但是,模拟现场实验发现:该车在原制动情形下,11分钟内有三辆载重货车经过,实验货车未发生位移。也就是说,相同状况的实验货车,装载同样重量后驻停在相同位置,且采取相同的制动情形,但却未发生自行溜坡的情况。那么,究竟是在什么情况下发生自行溜坡,严重超载与事故发生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尚不清楚,需要继续查清。
2.如经补充查证,行为人严重超载与事故发生之间如有因果关系,则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主要考虑:一是行为人驾驶无号牌汽车严重超载,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严重超载驾驶,发生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超载驾驶是一个行为过程,包括中途停车,故超载驾驶时在下坡停车属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行为人因严重超载,在下坡停车时,尽管采取了驻车制动措施,但仍然导致车辆自行滑移,造成二人死亡的结果,符合交通肇事罪的客观要件。二是行为人采取的制动措施证实其对可能发生的事故有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存在过于自信的过失,,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有过错。三是交通肇事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是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的关系。交通肇事罪作为一种过失犯罪,本身就包括行为人出于过于自信的过失造成的重大事故。故本案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规定,宣认定为交通肇事行为。但是,尽管行为人的行为已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考虑到本案确实具有相当的偶发性,如果通过民事赔偿能够化解矛盾,被害方不坚持追诉,就不一定追究刑事责任。
3.如经补充查证,无法查实严重超载与事故发生之间有因果关系,则根据“疑义有利被告”的法理,应认定本案属于意外事故,不能按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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