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辩律师的自我保护(东方刑辩-之江论坛讲座第8期文字版)

刘彬律师 评论184字数 11396阅读37分59秒

 

来源:转自“东方刑辩-之江论坛”公众号

作者:徐华洁 律师

东方刑辩—之江论坛的同行们,大家晚上好!我非常荣幸能受到本群群主胡东迁主任的邀请,在此,在群里面讲“刑辩律师的自我保护”。这个课题,我在我的“才子佳人”群里已经分享过了,如果在本群的群友已经听过了的话,可以捂住耳朵。

群里的刑辩律师、刑辩前辈,刑辩的各路英雄好汉,也非常之多。我应该就是一种简单的分享,主要也是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后面最精彩的应当是钱列阳、吕良彪老师两位特邀专家的点评。如果我讲得不好,我也欢迎你们拍砖,现在流行拍砖。

今晚本群真是星光灿烂,今晚我主要针对湖南衡阳法院门口有数名律师遇袭的那些事件,而开启的“律师自我保护”的这个论坛主题。现在就是利用这个平台,斗胆在各位前辈和同行面前班门弄斧,我今天主要就是跟大家分享“刑辩律师的自我保护”,主要是因湖南衡阳中院门口辩护律师被袭案有感而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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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才发的上列三组图片,就是湖南衡阳中院门口律师被围殴的图像、图片,有图有真相。我是2008年开始接触刑事案子的,对于刑辩律师在职场中的自我保护,稍微有一点点的感悟,以便我们能共同在此交流,共同提高我们律师群体在执业中的安全防范意识。另外,加强我们的安全防范措施,尽量避免类似悲剧的重演。在讲课中,如果有讲得不准确的地方,还敬请各位积极指正。

4月21日这一天,作为全国律师界的同行,这个日期我觉得大家并不陌生,也可能非常的熟悉。4月21号下午,我刚打开微信,便遭春雷滚滚,看到微信群里都在扩散着同一个消息:湖南衡阳中院门口数名律师被袭。在4月22日我打开微信,又看到每个微信群里也在发同样的消息,在沈阳沈河区法院辩护律师被袭。因为这两起律师被袭的事件,当时我就想和大家聊聊这个话题,所以我在我那个群里开启了这个主题。

在我们律师代理的不管是民事案还是刑事案,前有民事案遭泼硫酸,今有刑辩律师被群殴,而且我们律师被袭不止一次。如果我们在百度里要输入“律师被打”这个关键词,那么一个个的案例会非常的触目惊心。我们每个律师也会有同样的感触,我想不仅仅是我。

在2015年的1月20日,就是我们前律师李庄,我微博获悉,数名律师在江苏镇江法院门口,遭遇围攻。这个就是当时遭遇围攻的一组图片。在2014年的6月25日,福建“念斌案”开庭前二十多个死者家属追着念斌的律师和家属捶打。念斌律师团成员张燕生、李肖霖、斯伟江等律师均被打过.我要翻一下那个图片,有可能后面拍的图片太多可能被覆盖,我翻图片有可能耽误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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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才发的2014年1月16日,北京的律师王兴国在东城法院接受案件调查时,被案件原告以及同伴两次殴打,这个是伤情的报告书,伤情有一个诊断。

在2014年1月10日,海南某律师事务所女律师被殴打。2013年5月10日,刘金滨律师在江西省新余市公安局外被群殴。

在2012年11月15日,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陈伟律师、李金平律师代理民事案件时,遭到约五到六名不明身份的人的殴打。2012年6月13日,北京市石景山区的人民法院在庭审现场周律师被法警带走,殴打,这是被法警殴打的一个案例。在2011年11月,深圳女律师廖爱敏就版权纠纷一事,被对方殴打。刚才有一个图片是2011年4月,四川南充律师在成都被暴打,这个也就是从2011年到2015年期间的律师被打的经典的一些案例。

上面的每一个案例让我们看了都非常的触目惊心,上述列举的律师被围攻、殴打等事件,在这些年是屡见不鲜的。据我不完全统计,从2011年起,律师被打事件共发生大概有12起,我们律师被对方当事人打,被莫名的不法群体群殴等等一系列的暴力事件。我在想我们律师为什么频繁遭遇不法人身的侵害,我们律师在执业当中又应当如何保护自身呢?

上面就是有关我们一些律师同行被侵害的事件。一部分,其实在这些律师被侵害的时候,我们肯定从网络上也会关注到这些事情,或者会知悉这些被侵害事件。但是在这个过程当中呢,一部分同行的律师,会积极声援,可是另有一部分律师就觉得事不关己,很无动于衷的。甚至还有的律师同行还会冷嘲热讽,有的更是麻木不仁。我想沉默的多数可能认为这些事件自己距离自己非常的遥远,认为与自己没有关系,反正这些律师,咱们也不认识,对吧?再一点就是认为自己很无能为力。

我想我们多数的律师认为,而且就是更加碍于目前的司法状态,抱着委曲求全、得过且过。我们心里在想,反正也是混口饭吃,抱着这样的一个心态,也就对于这些律师被侵害的事件置之不理。其实我在执业当中也经常听到这样的一些话:“这个社会也就这样了,我努力又能怎样呢?又不是我们几个人的事情。”其实,我自己有时候自己也这么想,我想我们同行这么想的人,我觉得应该是在大多数,对吧?

我个人认为,律师被打的这些事件,是一些人在挑战律师制度,打击的是律师的地位,动摇的是法制的权威,贬损的是司法的神圣,更破坏了法律的秩序,丧失了民心,制造了愤怒。律师也是法律人,我们律师群体是社会进步的中坚力量,律师的权利是律师法赋予我们的。

要是我们律师在公检法,人身都无法保障,权利得不到保障,那么需要律师去保护当事人权利又该如何去保障?我们律师在执业当中,不仅仅面临着执业锒铛入狱的风险,还要面临着人身被攻击的风险。所以接下来,我想跟大家聊聊,如何在律师执业中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

这些图片就是湖南衡阳“4.21事件”,甚至我们的同行评论指出,被打的不只是律师,还是法治中国的脸。这张图片我觉得大家也非常的熟悉,就是因为这张图片,我那天晚上在饭店里跟朋友聚会,看了这张图片,我那一天聚会都没有心情,而且还导致被我的朋友当场指责,说我吃饭的时候不尊重他们。所以说,这组图片更触目惊心的,它是几张被打图片的一个组合。

在给大家剖析“湖南案件”之前,我跟大家分享一下,我自己在执业当中亲身经历的事情。我这个案子发生在内蒙乌兰擦布市吉林区法院门口,我当时代理的是一起普通的民事纠纷,我方当事人是公司,也是我的顾问单位。当时在庭审的时候,旁听席的人也非常的多,庭审的时候我就觉得心里不对劲,心扑通扑通的,感觉总要发生什么事情。因为有时候,凡有事情发生,总会有一种预感,好像不妙。当时庭审的时候,进进出出的旁听人员我觉得应该是对方的家属,或者对方的亲朋好友,络绎不绝。这个案子庭审完之后,当我们要上自己车的时候,车里已躺着一个近70岁老年男子。经过了解,应该是对方当事人的父亲。他躺在车里就是不肯下车,最终还是与我同去的公司的员工骗(他)下车的,然后我们就赶紧上车。发动车,我们就朝法院门外驶去。因为这个内蒙乌兰擦布市法院管理比较松懈,没有那么严,我们的车能开进去,也停在法院里面的。当我们驾车到门口的时候,看到大概有五辆小车,拦截在法院的门口,就把我们那辆车团团围住,目的就是要强行和解。如果不和解,就不让我们离开。法警看到这种情况,就过来调解,但对方当事人人多势众,不依不挠。

我当时看到这样的情况,没有紧张,当时也非常的淡定。因为法官也出来了,法警都出来了,院长都出来了。我就选择了报警,但是当时只有我一位律师,还是女律师,其他陪同的三位是公司的员工,连司机一共是四个人,他们都不敢下车。我先在车上打了报警的电话,然后下车了。我就问对方要干嘛,要达到什么样的目的。因为这个案子当初我把对方的股权、对方的动产,还有一套不动产全都保全了。当时我们是用现金保全的,大概是花了两百万不到。

对方就是要求,把我们保全扣押的车还有房子进行解封,否则就不让我们走。当然这个要求是非常的无理。当时我就看着法官,法官就问我们说:“你们这个事情怎么办?”我说可以,我可以先把扣押的几辆车可以解封。

然后对方要求,口说无凭,那你给我们列个字据吧。我说不用,法官都在,不用字据吧。我说你们这么多人,我肯定不会反悔,我说法官可以作证。然后说着,就暂时同意了,我们趁这个时候,赶紧让驾驶员驾车离开。

我们大概行驶一公里左右,我跟我同来的公司员工说,我们分路返行,至少我们目标就没有那么集中了,因为车里就我一个律师。当我们离开乌兰擦布市,就是吉林区大概五公里的时候,在马路中间又有一辆车,竟然在半路还在拦截 。司机问我:“徐律师,怎么办?”我说:“还能怎么办,你赶紧踩足油门冲过去。”还好司机的驾驶技术还不错,这样我们才脱离了危险。

这个事情,当然是没有妥协,当时我是急中生智。后来法官,包括对方当事人让我兑现我在法院门口当时的一个承诺,我就跟法官说,“当时是紧急避险行为,难道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吗?那种情况下,我所有的承诺,你觉得我会兑现吗?”后来法官也没有办法,最终这个案子就是我们胜诉了。该执行也就执行了,肯定我不会妥协。

所以说,刚才通过我亲身办理的这个案例,在当时的情况之下,你的思维必须冷静。当然,对于突袭的那一种,有的时候我们也防不胜防,对吧?下面我们开始进入今天第一个板块,“刑辩律师执业人身安全防范”的板块。

对于湖南衡阳中院律师遇袭一案,我给大家简要说一下最新的进展。那个最新进展我觉得也不算最新了,现在也没下文了,最终处理的结果也就罚款,是个行政处罚。我想我们的很多同行都非常的不满意,这个处理结果,但也是我们很多同行意料之中的。这个案子在4月21日上午8点的时候,为一起刑事案件出庭辩护的律师王甫、刘金滨、张磊等三人,在衡阳中院大门口遭到多名身份不明人员袭击,根据刚才图片显示,有律师被撕破衣服,以致上身裸露。衡阳市中级法院新闻发言人张远毅向法制晚报记者证实,法院门口确实发生了拉扯行为,这种“拉扯”行为当然是官方的一种报道。现在我们律师也通过多篇的文章来澄清这种“非拉扯”行为的事实。

衡阳市公安局在22日晚,向新华记者透露,4月21日上午在中级人们法院门口与“1.18周氏家族涉嫌黑社会案”辩护律师王甫等人发生了肢体冲突的人员身份已查明,为“1.18案”部分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均受重伤。而且在当天参加“1.18案”审理旁听,在法院大门口与此案被告人的辩护律师王甫、张磊、刘金滨、杨建雄等律师相遇,双方因口角引发拉扯,部分“1.18”被害人及其亲属参与了拉扯,致王甫等律师被抓伤,部分律师衣服被扯烂。

在2015年4月23日晚,新华网湖南频道发布报道称,衡阳警方已经查明4月21日事件,并发表了如下的声明:被袭击的三位律师及一位律师助理当时均没有与任何人发生口角,也没有与任何人发生拉扯,四人均是被突然袭击的,而且整个过程,咱们的律师都没有还击。我不知道当时在摄像,在电子眼下,如果我们的律师还击了又会是怎样的一个后果?

衡阳市中院门口的两个监控摄像头拍摄下来的视频,以及辩护律师张磊被袭击前拍下的视频,可以充分证明这一点。下面有一个互动的话题,这个互动的话题应该还是有一定的意义的。刚才,张友明律师提出寻衅滋事这个罪名。

互动的问题:

第一个是按照现行刑法的规定,殴打者是否构成犯罪还是一般的违法行为?如果构成犯罪,构成的是什么犯罪?

第二个互动的问题是,我们可以看到,打人者本身也案件的受害者,并且均受重伤。如何平衡殴打者与受侵害律师的相关权利?

第三个问题,人大应当如何立法,才更有利于保障律师在执业当中的权利?现在有的律师调侃,给律师配备枪支弹药,有的说列入执法人员,并享受同公检法司同等的待遇。当然,这个调侃还是归调侃。

下面我针对律师人身遭受侵害的原因进行一个简单的剖析。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个,法律对暴力殴打及阻碍律师的行为处罚得太轻,威慑的作用还是不够强。如果被打的不是律师,而是公检法人员或任何一个国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而受到谩骂、殴打、阻碍,那一定得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对歹徒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歹徒或早已被羁押于看守所,失去了人身自由。如果殴打律师受到的惩罚和殴打公检法以及国家工作人员一样严,那么我想他们这时也不敢这样对律师进行围攻围殴,对吧?

第二个原因,法制观念未深入人心。传统观点认为,被侦查机关抓捕,被审判机关审判的被告人是坏人。由此,为所谓的坏人辩护的律师,自然而然也被认为是坏人,因为你是为坏人说话。而律师的服务是收钱的,而有时收费还是挺高的,这样我们的民众就会有如下的逻辑:律师收贪污犯、黑社会的钱为他们开脱罪名,获得人身自由。这主要还是法制观念未深入人心造成的,如念斌的律师团队就遭到了对方当事人家属等人捶打。

第三个原因,某些公检法的不作为。律师被打事件很多均发生在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的门口。在发生这些事件的时候,公检法的不作为,很多时候给殴打者助长了气焰。就像在湖南衡阳中院门口,律师被打事件当中,我们可以在照片当中看到法院的法警和公安局的警察在那双手抱臂,双手插兜,完全纹丝不动的样子。还有,李庄被围攻的图片当中,报警后镇江公安局仅派两名警察出警。

第四个原因,某些律师在法庭上言语过激。如果在法庭上,某些律师言语过激,会激怒对方当事人,造成矛盾恶化。所以,建议在辩护的时候,还是注意自己的表达方式。

说到这,我又想起了我自己的一个案例。其实有的时候我们律师,特别是女律师接受离婚纠纷的比较多。我有一个离婚纠纷案,这个印象比较深刻。大概是在2012年的时候,委托人是女方当事人。当时因为这个案子涉及的标的比较大,有不动产、股权还有车辆,还有相当一部分的存款。当时我找了盈科所的一位女律师朋友跟我一起合作,是在北京市一个法院开庭的。

那个女律师,她执业比我早,经验也比较丰富,当然也很霸气,而且也很强势的。当时在庭审的时候,我们这边是女当事人,就是因为涉及到一处房产一个评估的问题,我这个女律师朋友就是言语过激,因为她比较强势,导致对方男当事人就要当庭跑到我们这边打我们这位女律师。当时情况比较紧急,我和法官就赶紧进行劝说。在我和法官、法警的劝说之下,避免了一场矛盾的激化,也避免了肢体的冲突。所以说,这种时候我们女律师,特别是在离婚纠纷当中,离婚纠纷的案子本身就是夫妻双方有矛盾的,所以说我们律师尽量不要,太过主观地参与夫妻双方的战斗,尽量从客观上,从法律方面来进行维护自己当事人的权利。否则矛盾只会激化。

第二部分,我从律师防止遭受人身侵害的防范措施和对策来讲。这个防范措施和对策,我看了一下,大家有的说带保镖,对,这个保镖现在很流行的。现在保镖随身携带,也就3000到5000元,如果人多的时候还可以雇一个保镖的团队,这未尝不可,对吧?

第二个措施和对策就是:在法庭上律师要注意言语的表达方式,语气、语言不要太过激,以免引起对方当事人以及家属的愤怒。我们有些律师在庭上的言语,真的会引起对方当事人家属的愤怒,会导致矛盾的激化,从而演变成肢体的冲突,这个也屡见不鲜的。我们民事诉讼的律师,有眼睛被泼硫酸,这个也是非常触目惊心的案例。所以说我们要注意在法庭上,在描述案情时的方式和语气,语言不要太过激,以免激怒对方当事人以及家属。

第三个防范措施和对策,就是可以带防狼喷雾剂和辣椒水进行防身。现代社会科技也比较的发达。无论是男律师还是女律师,都可以携带防狼喷雾剂、辣椒水,如果有风险的时候,我想也可以急用的。因为现在律师被打的事件确实越来越多,建议我们律师同仁还是小心为妙。大家有效地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这是首要的,对吧?刚才我看到群友们也提出可以学一些跆拳道、擒拿等功夫,这当然可以。如果我们自学到邹市明那样的拳头,我想我们在遇到危险的时候也能很好的防卫自身的人身安全。另外一个就是,遇到这类事情时必须要沉着冷静,巧妙周旋,我们的伶牙利齿不仅仅只是使用在法庭上。对于法庭之外矛盾的产生及即将要产生这些冲突时,我们更得冷静、巧妙周旋。虽然存在某些公安机关不作为现象,但我们仍然应当第一时间报警,报警可以起到威慑殴打者的作用。对于刑辩律师在执业当中人身安全防范的话题我们就进行到这。

我们知道,尽管2012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增加了对律师辩护权的保障,但是现实生活中我们履行辩护律师职责依旧面对很大风险。

下面我们就进入第三个板块:关于刑辩律师执业过程中犯罪的预防。

对于刑辩律师执业中犯罪的预防,律师执业风险是指律师在执业中因为执业行为不合法、不规范、不谨慎而可能承担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内容包括遵守执业纪律,不得向当事人乱承诺、签订委托合同时让当事人签诉讼风险告知书、防止投诉等等。

我总结了这几年发生的几个经典案例,在这里个大家分享一下。

第一个经典案例发生在2013年11月,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知名刑辩律师刘某凡涉嫌伪证罪被刑拘。深圳市第一看守所一中队副中队长孙某涉嫌受贿与该所羁押毒贩有关。刘律师接受该毒贩的委托,成为其二审辩护人,却不曾料想自己因涉嫌伪证罪被刑拘。

第二个案例也就是2009年,大家非常熟悉的中国重庆市黑社会性质团伙主要嫌疑人龚刚模被起诉,原辩护律师为李庄,当地检察院怀疑李庄唆使嫌疑人及证人伪造证据,也就是“眨眼门”事件——令嫌疑人谎称被警方刑讯逼供。检察院随后以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碍作证等罪名对李庄提起公诉。

第三个案例是在2011年6月14日,广西四位律师代理的一起普通的故意伤害罪案件,律师调查取证,三名证人出庭作证,被告人当庭又翻供,使案件审理陷入僵局。北海检方建议警方抓捕证人,并由北海市政法发牵头督办的。三名证人被抓后,四名律师随即以涉嫌辩护人妨碍作证罪分别被刑拘和监视居住,律师界也是一片的震惊,称之为“北海惨案”,我想大家对这案子也不陌生。

 

第四个案例,在杭州市西湖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虚假诉讼的刑事案件,浙江省内颇有名气的杭州某律师事务所主任徐敏等四人因被指控涉嫌帮助伪造证据罪、妨碍作证罪出庭受审。这个群里杭州的律师非常多,对于这个案例我想你们也并不陌生。

第五个案例,在2006年,辩护律师薛辉为使涉嫌强奸罪的被告人逃避法律制裁,诱导被害人书写了被告人不知其真实年龄的虚假材料。在其授意下,被告人的父亲还为被害人伪造了假身份证。后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薛辉律师犯伪造证据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半。

其实在过去两年,我自己代理了好多起强奸罪。我非常清楚地记得,有一起强奸罪是被害人自己报的警,而我是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被害人就找到我并表示她想撤诉,不想继续下去,并声称其是自愿与被告人发生男女关系。这个案子大概也是在2012年,当时李庄案已经发生了,所以我非常的敏感。一听到被害人这么向我陈述,我就赶紧与被告人解除了委托关系。

第六个案例发生在2002年,曾成功代理过成克杰、李记周案、厦门远华走私案的北京著名律师张建忠,因涉嫌为原北京市商业银行中关村支行行长霍海英伪造证据,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刚才在刑辩律师执业当中因涉嫌犯罪的几个经典案例,下面我就针对刑辩律师执业中容易涉嫌犯罪的原因,进行一个简单的剖析。

第一个就是社会上的原因。相当一部分公检法、司法人员对辩护律师的职业偏见和伺机打压的心态,律师与公安、检察、审判之间的控辩、控审关系发展到空前紧张的程度。我们大家如果了解公检法的都知道,一项提起公诉的案子,如果最后被作出无罪判决,就要在考评当中扣掉分,这个分还是不小的分量的。公检法的管理方式和考核机制,导致公检法与律师处在利益的直接对立面上:任何一个律师的成功辩护,都意味着公检法一方被错案追究。这个是世界上罕见的制度,公检法能不对律师充满仇恨吗?!这种罕见的制度在我们中国非常的常见,公检法和律师的关系能不紧张吗?!

刑辩律师稍加不谨慎就会掉进委托人和接受其辩护的被告人布下的陷阱,甚至会踩响自己同事的雷,使我们的执业形势显得更加复杂和危险。这又让我想起了一幕幕自己过去的辩护经历中,与被告人会见交流的场面。我做刑事案子每一次去看守所会见,一开始总有点新鲜感,但是我面对铁栅栏后面那双失去自由后无助的、渴望获得帮助的眼睛,我会感到一种巨大的压力。我会见每一名被告,都会用心去倾听、用心去研究,我会调动我全部的智慧帮助这个人行使法律赋予他的辩护权。为支付了律师费的被告人提供服务,我很少考虑到这个最重要、最需要律师帮助、也只有律师可以帮助到他的被告人,有可能会检举、揭露自己,现在看来我当时还是比较单纯的。当一起起围攻、围殴律师的侵害律师事件在发生之后,(律师)得不到相关组织的有效帮助。律协是民间组织,公检法是公权力机构。律协作为民间组织在某些情况下很难有效对抗公权力,在有些时候,我们是否可以组织得更加有力,毕竟人多力量大。就是在某件案子出来的时候,应该是2009年的重庆事件,我的一位校友告诉我,当时律协会长在西南政法大学曾直言不讳的说“在这个案件上,我们律协以及某些律师为了明哲保身不敢吭声”。这就是原因之一,事发之后我们律师的权利得不到相关组织的有效帮助。

刚刚是社会上的原因,接下来我们分析一下律师易犯罪的有关法律上原因。尽管社会上的原因很大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律师执业的风险,但其根源在于法律的某些规定。

《刑法》第306条分别是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罪和妨碍作证罪,其中后者是律师面临的头号杀手。资深律师去向证人调取证言的时候,为了避免违反上述规定,特意找了两名律师同行一起,还找了现场见证人并现场录像。后为了方便法院随传随到,这位律师就把证人接到了北京并安顿在某平房中,而这个证人有一天就忽然神秘的“被失踪”了。律师本人也差点被以妨碍作证罪起诉,最后虽然并没有定罪,但此事给其留下了深深的恐惧。《律师法》赋予了律师的调查权,但是现在的情况是:只要律师找控方证人取证,改变了当初的证言,那就有很大的可能因妨害作证罪而锒铛入狱。

《刑法》第398条的泄露国家秘密罪第二款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酌情处罚。这四个字出现在刑法典里,其实是多么模糊的可怕。我举一个案例,律师甲捡到了一份新华社内参的复印件,其内容是关于国家土地政策的,他将其复印并散发给一群土地集体诉讼的当事人。律师乙的当事人想看看卷宗,征得乙同意后,当事人悄悄将其复印并找到其中提供证言的证人,将证人一一说服,使证人全部改变证言。两个案例中律师全部以泄露国家秘密罪被逮捕,所以酌情的处罚给我们执业带来的是不小的执业风险。

接下来,法律上的原因外,还有律师自身违法、违纪行为,这也让我们律师陷入危机之中。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个,律师向被害人或控方证人取证,必须先经检察院认可。第二个表现在会见当中夹带纸条、信件、送物品、通信工具。现在有的看守所,就像北京有的看守所,是禁止律师带手机进入的。我们律师有好多部手机,有时被押一个,其实身上还藏了一个。因为有些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有时会让我们夹带纸条、信件,这个我想我们律师可能都有这样的经历,我也不例外。有时候看到当事人哀求的眼神,总是会心软,但我们要坚持原则。第三点,在会见中透露案卷中证据,尤其是同案犯的证言。其实我们做每个刑事案的时候,透露是难免的,也不可能做到绝对不透露,但还是需要谨慎,该透露的就透露,不该透露的尽量别透露。第四点就是死刑案件中制造假立功,这个千万不可为。第五个,会见中指示翻供,其中包括明示与暗示。每位律师都会遇到这种经历。第六个就是请证人吃饭、向证人赠礼或威胁、说服证人改变证言。以上者六种行为切记不可做,能不做尽量不要做。一旦做了,等于自己勇往直前进监狱,还是小心为妙。

第二部分就是关于刑辩律师执业中犯罪的防范措施和对策。我总结了一下,主要有以下几个防范措施和对策:第一点,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交流的风险防范。一定要找个人陪同,如果担心找人陪同把费用分走了的话,则可以找个助理陪同并全程做笔录,不说危险的话。比如,如果当事人表示受到刑讯逼供,律师就帮他行使非法证据排除,这有引诱之嫌,一定要用权利告知的方式,规范就意味着安全。

第二个对策就是调查取证的风险防范。首先是证人出庭。可以动员证人出庭,但万万不可附加条件,不可暗示有什么好处。 因为证人有可能会对外透露,而这个风险在案子结束后也是长期存在的,所以切记律师尽量不要口头上、以其他方式承诺或者附加其他对证人有利条件。其次就是调查取证做好笔录。只要证人不介意,有录像设备最好,并告知其要实事求是,作伪证是要负法律责任的。这一点一定要在笔录中出现。最后就是发现证人不是善茬,又少不得他,此时应当立刻放弃调查,转而申请法官调查取证。另外就是,在审判前绝对不能让当事人看卷。其实对于这点是有争议的,每位律师对此看法不一。当事人到底能不能看案卷里面的东西,我觉得应该就事论事、个案区别。因为有些案卷有证人的名字,如若让当事人看到他仇恨的证人名字,有百害而无一利。另外就是不要说自己和法官有什么关系。大家都知道有一句话:当事人是自己最大的敌人。其实,法官才是自己最大的敌人。一旦法官犯事被抓,他们第一个就会把律师供出来,所以大家在执业时一定要慎之又慎,低调点。另外一点,我们律师一定要识时务、懂政治、有政治敏感性。用一位专为政治敏感案件辩护了几十年、上千起却一直能够安然无恙没有被抓进去的老律师的话说:“要坚决站在法治主义的立场上”,我想,你们应该比我懂。

另外就是发挥律师集体的力量。律师团体可以通过律协制定最低的律师服务标准或指引,写明不得为当事人做某事,我相信团队成员定会按照要求做的。律所要改变以往的局面,定期开会讨论疑难案件,资深律师支招以获取经验教训。

顾永忠教授大家一定也不陌生,他就认为刑辩律师要时刻保持风险意识,严格依法办案,对自己提出更高的要求,而这本身就是对律师的一种保护。正确处理与嫌疑人、被告人的关系。辩护人不等同于嫌疑人,要与被告人保持适当的距离,在依法办案方面不要受其影响,同时在收费方面做到依法规范。正确处理与被害人的关系,以便提高我们刑辩技巧与技能。我也在群里听过翟建老师对于律师独立辩护课题的分享,因为对于前辈来说,独立辩护还是有一定技巧的。下面,我想钱烈阳老师可以就独立辩护进行一个点评、分享。

我国著名刑辩律师钱列阳归纳出了刑辩律师防范执业风险的三大纪律、八项注意。三大纪律包括辩护律师不能私下收费、承诺公关、承诺结果。八项注意就是注意规范收费;注意防范嫌疑人、被告人家属影响证人;注意调查取证的方式方法;注意与司法机关人员的交流方式;注意阅卷情况、对家属的相对保密;注意与共犯的辩护律师的关系;注意与嫌疑人、被告人制定辩护策略时的沟通;注意与媒体的关系。这就是著名刑辩律师钱列阳的三大纪律、八项注意。

时间好像有一个小时了,很不过瘾,有机会可以面对面进行交流。

结语:我想和大家分享一下英国著名作家查尔斯·狄更斯在《双城记》的开篇写到的一句话,我觉得用这句话来做“辩律师自我保护”的总结是非常恰当的:这是最好的时代,这是最坏的时代;这是智慧的时代,这是愚蠢的时代;这是信仰的时期,这是怀疑的时期;这是光明的季节,这是黑暗的季节;这是希望之春,这是失望之冬。同时我也非常喜欢温瑞安的一句话:宁作不通,不作庸庸。

在此我想号召大家一起,不是为了被打的律师,而是为了全国27万多律师,一定要让世人知道律师的血绝对不能白流,律师的尊严一定要捍卫。如果不依法办事,以和谐的名义对违法行为放纵,那只会产生更大的不和谐。行凶者必须得到惩处,渎职者必须受到追究!所以,我们不要再沉默,让我们一起捍卫律师的权利!

最后,我再分享一下从马丁·尼莫拉的那首短诗:起初他们追杀共产主义者,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共产主义者;接着他们追杀犹太人,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犹太人;后来他们追杀工会成员,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工会成员;此后他们追杀天主教徒,我没有说话,因为我是新教教徒;最后,他们奔我而来,却再也没有人站起来为我说话了。所以我们全国27万多律师,让我们团结起来!

时间很快,我欢迎本群的同行拍砖。其实我在最初开始实习的时候,最先接触到的就是刑事辩护。当时初生牛犊不怕虎,完全意识不到执业的风险。做了几年刑辩辩之后,深谙刑辩律师在职场中暗藏险礁,自己也有这么点领悟。所以呢,就给大家一个简单的分享。晚辈深知自己道行不深,在刑辩路上还只是一只雏鹰,才开始慢慢成长,还有待于前辈指点。所以接下来我们就有请刑辩场的专家,著名律师钱列阳先生、吕良彪老师为我的分享进行一个点评,教我们刑辩场上一些真枪实战的技巧,也希望接下来的前辈慷慨解囊,给各位青年律师们传授经验,供我们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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