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法律规定及量刑意见

刘彬律师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法律规定及量刑意见已关闭评论198字数 991阅读3分18秒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

第一档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二档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浙江省定罪及量刑情节

第一档(浙江标准)选其一 第二档(浙江标准)选其一 第二档(全国标准)选其一

1、30人以上。

2、3个以上层级

1、100人且有3及机上。

2、骗取财物10万元以上。

3、有其他严重情形

1、120人以上。

2、金额250万。

3、受处罚过,一年内的,人数60。

4、有其他严重后果

 

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诉标准问题的会议纪要

浙公办〔2009〕109号

为有效打击我省传销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稳定,2009年10月12日,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召开座谈会,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追诉标准问题进行了研究,并达成共识。现纪要如下:

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传销活动组织者、领导者,应当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的;

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层级在三级以上的。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策划、指挥、布置、协调人,以及其他在传销活动中担负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

本纪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如有新的规定,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节及数额标准的意见

58.刑法第224条之一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不满100人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⑴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100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

⑵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骗取财物10万元以上的;

⑶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造成他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⑷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发生冲击执法部门等群体性事件,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⑸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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