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为什么需要刑事专项法律顾问
由于专办刑事案件的原因,我经常和深陷囹圄的企业管理人员打交道,常常为他们的遭遇感到痛惜。很多人会说,律师,如果我知道这是犯罪的,我就不会做了。我衣食无忧,根本没有必要为了那一点小钱去犯罪。我也会遇到工薪职业经理人,自己没有从单位获得任何额外的收益,却因为单位犯罪而替单位承担刑事责任。这些人也会说,律师,如果当初我知道这是犯罪的,我就不会干了,大不了我辞职,天涯何处无芳草,我犯不着为了公司“卖命”。与之相应的,是没有接触过刑事案件,正居其位的大量公司管理人员,做梦也不会想到自己会需要和刑事律师打交道,一听说对方是专做刑事案件的,几乎是能离多远离多远。
每个人都会想着,我不会遇到这些糟糕的事。
确实,在一个规范的法治国家治理体系中,刑法是社会治理的最后一道防线,凡是其它手段,包括道德、民事、行政、舆论手段,能够解决的社会矛盾和纠纷,都尽量用非刑罚手段解决,只有违背了社会普遍的道德情感的行为,才有必要通过刑罚予以惩罚。这也是现代刑法谦抑性的题中之义。同时罪刑法定原则也要求,只有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的,才可以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即使他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也不应定罪处罚。传统社会中,一个行为是否是犯罪行为,稍具常识就可以判断。然而,众多企业家惨烈的落马现实告诉我们,常识在当下的中国,远远不足以帮助我们预防刑事法律风险,这是为什么呢?
首先,我们国家没有统一的刑法典,97年刑法严重落后于经济社会的发展,频繁大修,导致社会很难形成稳定的对法律的合理预期,这也是建设法治国家过程中必须付出的代价。
我们国家的现实是,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伴之而来的是政府治理和管控的无力,刑法这一利器往往成为最有效、最立竿见影的手段。刑法的扩张,已经渗透到我们生活的每一个环节,对于某些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即使法学专家也很难判断,更何况一个没有任何专业法律知识的企业管理人员呢。
我国刑法一修再修,现在已经准备出台刑法修正案九,每次修正案出台几乎都会增加几个新的罪名,无疑,几乎都是经济领域的。刑事立法的精密、复杂、滞后,也日益跟不上现代经济社会的发展。许多经济领域的探索、创新,许多企业家的智慧创造,往往因为没有见到成效,而被认定为犯罪行为。
第二,我国刑法中,存在大量口袋罪、兜底性条款。往往很多行为最终都被兜进去了。
第三,我国刑法中单位犯罪的处罚罪名在不断增加,自然人因单位犯罪而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也在突破。
我国刑法规定,刑法分则明文规定为单位的,可以以单位犯罪处罚。然而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明确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直接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刑事司法层面存在的错案追究制,法院不敢判无罪,公安办案普遍的以人查案,先羁押,后查证等诸多司法顽疾,导致一旦成为嫌疑人,即使被法律认定为无罪,当事人也会付出惨痛的代价。
刑事诉讼这架国家机器,一旦启动,就会给个人带来整个人生轨迹的改变,行话说不冤死你,也得扒你一层皮。
最后,是由整个司法环境造成的。
司法不彰,导致维权不畅,平等市场主体之间沟通渠道缺失,导致大量的民事纠纷转变为刑事犯罪。我曾经代理过很多举报、控告类案件,大部分原因是债权人认为民事诉讼即使赢了,也是一纸空文,要不到钱也得让他坐牢。维权者在和企业沟通过程中,企业法律顾问或者企业管理者缺乏刑事法律知识,双方博弈中公权力介入后无法收场,最终是两败俱伤。
法治不健全,对企业而言,这是一个最好的时代,也是最坏的时代,企业管理人员如果想在这样一个充满风险的时代,既能抓住机遇,又能避免折戟沉沙,在专心企业管理、经营之外,配备专业的刑事专项顾问,辅助他去判断重大经营管理决策、重大商业模式的设计、重大合作项目的开展中的具体行为是否符合刑事法律的要求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也许有人会说,我们企业有法务、还有法律顾问,他们也是非常专业的人员,有他们把关不会有什么问题。然而,事实情况是,许多法务不参与一线诉讼,只是针对企业的常规问题做一般性审查;而许多专门的法律顾问,由于缺乏刑事诉讼经验,对刑事诉讼这架国家机器的运转特性很多时候也是一知半解,甚至有的法律顾问因给企业出具指导性法律意见自己锒铛入狱。众所周知,随着律师服务的发展,万金油律师已经很难适应企业发展需求了。尤其是在一些高科技企业、金融企业,大型国有企业,对刑事专项法律顾问的需求尤其突出。往往很多犯罪就栽在一份合同,一个小决策上。
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聘请专门的刑事专项顾问做你的守门人,或者在法律顾问团队中配备专业刑事律师,无疑是企业今后法律顾问团最明智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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