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执行诈骗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意见》

刘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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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29日14:13:57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执行诈骗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意见》已关闭评论 3,366 243字阅读0分48秒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执行诈骗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状况,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现将我省办理诈骗罪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确定如下:

“数额较大”6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数额巨大”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数额特别巨大”50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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