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辩律师如何处理纷繁复杂的关系–张青松

刘彬律师 评论128字数 4107阅读13分41秒

 

作者/张青松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来源/尚权刑辩

 

在刑事辩护中,打官司也就是在打关系。

 

听起来耸人听闻,为什么这么说呢?是因为法律是调整人们之间关系的规则,在律师服务的各种内容上,每一个服务的内容都是社会矛盾集中点,而在刑事案件中,任何一个刑事案件都是社会矛盾最为尖锐不可调和的一种矛盾。律师应用法律的过程,其实就是将这些矛盾化解的过程,确定这些矛盾的定性,并且用法律将这些矛盾解决的过程,所以他就是协调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过程。所以,刑事辩护过程实际上就是刑事辩护律师处理各种关系的过程。

 

那么,作为刑事辩护律师改怎样处理各种关系?

 

律师在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永远成不了主角,但律师是非常重要的一个角色。是协调公检法与当事人,以及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包括犯罪嫌疑们与社会之间的关系的这样一个纽带角色,所以律师的主要工作就是处理关系。

 

律师在刑事辩护过程中处理的关系主要分为五方面。第一,律师与委托人的关系;第二,律师与侦控审之间的关系;第三,律师与律协和司法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第四,律师与媒体公众舆论之间的关系;第五,刑事辩护律师与政治的关系。在所有的关系当中,刑事辩护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就是刑事辩护的核心关系。

 

与委托人的关系是核心

 

刑辩律师与委托人之间应当是什么样的关系?在刑事辩护过程当中,律师经常所犯的关系处理不当的错误包括了哪些内容?怎么样才能够与委托人处理好一种最恰当的关系,方法是什么?这几个问题解决了,刑事辩护的核心问题也就解决了。

 

刑事辩护当中和民事诉讼过程当中不大一样,民事诉讼过程往往是当事人直接委托授权,但是刑事辩护当中因为绝大多数都是自然人犯罪,多数都是他的近亲属委托,付钱的近亲属,服务的对象是看守所的被告人、嫌疑人。所以,就使得处理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变得比较复杂,尤其是一些家庭背景比较复杂、兄弟姐妹比较多的当事人,律师会疲于奔命,因为要对很多人负责,这些关系都要处理。

 

彼此信赖是基础

 

当事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委托关系。委托人委托律师去为当事人依法辩护,接受公民或者单位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内容。

 

辩护人和委托人之间的关系,辩护律师最应当做到的一种关系,应当是一种信赖关系,不仅是信任,要信任并且相互信赖。

 

只有达到信赖的关系,律师所做的工作才可以得到他的理解,律师不做工作的理由他也可以理解,案件得出这样一个判决结果出乎他的意料或者出乎律师的意料才能够得到他的理解,然后刑事辩护才能够真正的做到是我们《律师法》所规定的,以及我们的职业道德所规定的刑事辩护是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出无罪、罪轻、减轻处罚、免予刑事处罚的理由的这样一个过程,才能得到他的充分理解。

 

如果律师的职责范围得不到他的理解,毫无疑问律师就走向了一个包打官司、承诺结果的一个怪圈,最后死无葬身之地的必然是刑事辩护律师,辩护的结果必然是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破裂,导致刑事辩护彻底失败。

 

最好的关系是亲密有间

 

律师因为基于不同的风格,和当事人处理的关系不一样,但是总体的一个概念就是要和委托人之间达到信赖,方法不一样,但最终的结果都是把信赖关系掌握到合理的度,要亲密有间。

 

不可以太强势,说不行就拉倒,这样钱也拉倒了,工作还得现实。也不可以太亲密,亲密过度的结果就是律师有可能会变成当事人家属、甚至是当事人,让感性占据了头脑,理性色彩就会下降。而法律是理性的,失去了理性的律师是打不好官司的。

 

律师的工作是服务

 

换一种角度来说,律师的工作是服务。为委托人提供服务、使之满意,才是律师存在的意义。而怎样使你的服务对象满意?想必并不难理解。在尽心尽力的基础上,先于委托人提供服务、把委托人的感情和情绪考虑在内、彼此信赖却亲密有间,这是律师要努力的方向。

 

刑辩律师如何与委托人建立信任关系

 

首先要确立一个概念,就是刑事辩护律师是什么?刑事辩护律师和当事人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但是他核心的表现是律师和委托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委托人之所以委托你,他购买的是法律服务,而不是判决结果,这个必须得明确,律师有责任、有义务去引导我们的客户要去正确理解,这是一种服务。我们《律师法》所规定的,律师是法律服务人员,那么我们就是服务人员。

 

我们有一个观念曾经被律师批过,说对律师界不敬,我仍然还是坚持这样一个观念,要想做好刑事辩护律师,就要把刑事辩护律师的职业想得够俗。你要想把他做好,就要把他想俗一点,不要想得太高大上,把他想作一个服务人员,你是法律服务者,你和其他的服务行业是一样的,只是你提供的方式和内容不同而已,从这样的角度你就知道怎样服务。我想办案的时候,真正从事刑事辩护,律师首先心态上要把自己放低,你就是一个服务人员,收了别人的钱,就给别人做好服务,尽职尽责地做好辩护。

 

我们现在有一个刑事辩护律师最为头疼的事情就是和委托人打交道,我们比较喜欢的做法是把材料拿回来之后我认真的阅卷,然后引经据典把它分析得很透,口若悬河,想一展风采,有的律师就是有这样的水平,但是他做得不好。这也是我们实践当中律师自己的一种困惑,我们很多律师找不到一个职业的荣誉感,觉得自己特别狼狈。

 

实际上每一个律师在法庭上展示所谓雄辩风采的时候,背后都流下了多少被怨妇缠着的泪。但是我们很难去诉说,我们为什么和公检法发火,为什么跟他们较劲?内心当中有这样一种触动,就是我们也不容易,你凭什么跟我们争?其实有这样一种心态的影响。但是我觉得这种才叫刑事辩护,法庭上不叫刑事辩护,办案不叫刑事辩护。

 

我们很烦我们的委托人、我们的当事人家属,很烦他们的一个原因,就是因为你怎么能够不懂呢?我跟你说一百遍了,你怎么不懂,怎么还问呢?两种可能,一种是你根本没有解释清楚,或者认真的解释;第二种,你以为他来找你对这个问题反复的问真正的原因是他没有听明白,不,因为你是他信赖的人,或者说在整个诉讼过程中,你这个律师越优秀,水平越高,你就是他越值得信任的人,他要倾诉,因为他内心有很多的苦闷,你必须得在那听,必须得给他解答。这就叫刑事辩护。

 

这个问题实际上我们公检法内部人员没有一个人能够理解,只有律师能够理解这样一种作用。我们用两话讲,构建和谐社会,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作用,就体现在这个地方。一个律师、一个刑事辩护做得最顺畅、做得最好的律师,就是整个过程对你无限信任,你说什么是什么。但是我可以给大家说这么一个方法,我的律师事务所是这样做的,就是不能让委托人先给律师打电话,一定是让律师先给委托人打电话。我们考核的标准就是委托人不给你打电话,你就是优秀,委托人给你打一次电话就说明你做得不到位,如果委托人缠着你不放,天天打电话,就算了,你根本不行,这就是我们的规矩。我们要的是作为服务行业律师,要走在当事人的前面。

 

实际上委托人需要律师什么?第一是需要你这个律师是很认真、很敬业的,你真的在给我办案,你在关心我的案件,经常在想我的案件,你要告诉他。第二,就是我这个律师是非常勤奋的,他有任何的消息会通知我,他会关心我,这两个方面怎么做?我们知道一个刑事案件,尤其是侦查期间,往往一年两年三年甚至更长时间,这个过程中,被告人的家属,犯罪嫌疑人的家属和他这个亲人很长时间不能见面,他又要了解案件的进展,他经常会给律师打电话,律师案件做时间长了,就会觉得他有可能来找我,或者有可能给我打电话,因为已经那么长时间了。然后你就给他打一个电话,你觉得他可能会给你打电话了,就先给他打一个电话,跟他说你那个案子没消息,还在等,这一句话她就不会再给你打电话了。

 

如果情况是相反的,张律师,我们孩子的案子怎么样了,没消息,还在等,什么时候有消息,不知道,还得等,还有很长时间,很长时间是多长?永远是多远?过一段时间又给你打电话,张律师,我的案子怎么样了?还是没消息。第三次、第四次不断的推,你就得火了,实际上在你发火之前,她早就火了,什么律师?我把事情委托给他,他说得等,而且没什么工作可做,这不是骗我吗?所以,你无法理解,这种信任感在削弱。所以说,大家看到没有,刑事辩护当中在侦查阶段就把律师换了,侦查阶段换两三波律师正常,一个比较大的案子,家属比较难缠的案子在侦查阶段换几波律师很正常,侦查起诉期间换律师的情况也很多,审判阶段换律师的比较少。侦查期间换律师的频率最高,审查期间相对比较少,审判期间基本不换,为什么?这个规律揭示出来就是我们律师还是有一个误区,忘了服务即办案。审查期间你没案可办,审查起诉你看到卷宗材料了,跟当事人说是这样的,按照这样的那样思路,审判阶段你可以展示你的各种风采,案件分析、法律调查辩护,这是我们最黄金的阶段,说明这还是一个服务。

 

事实上,当事人不仅仅是想知道你是不是关心这个问题,更想想知道这个事情可能往哪个方向走。一个案件侦查的时间很长,可不可以过一段时间给他打一个电话,我们要设身处地的想一想,如果说你自己的亲属和朋友被抓进去了,很长时间没消息,尽管你是刑事辩护律师,你知道经常要七八个月时间,但是一点消息都没有,如果那是你的兄弟,你会坐在那个地方泰然处之吗?当然你也很清楚,如果说你的兄弟被抓了,涉及恐怖犯罪,又不准会见,你给他请了律师,你会在那无动于衷的等吗?当然得和律师沟通,这就是一种服务。所以说要提前,有规律的,不能让人家着急,电话打在他前头,表示你在想着,告诉他进展,是在告诉他这个状况,这个案件可能会走到什么样的程序,什么时候大概有什么样的情况,不逮捕怎么样,逮捕怎么样,这就是你的计划。一个人把一个事情委托给一个人,这个人能够时刻掌握事情的进展,不断考虑这个问题,并且有计划,这个人就是令你放心的人。那么委托人也就不会一直追着你。

 

就是有的当事人,尤其是女性家属,她会倾诉,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本来是家里的顶梁柱,她突然就跟天塌了一样,这时候你要把情况告诉她,但是这样的信息往往不够,需要什么?需要和她约谈,她要对你倾诉,她需要有人倾听她的苦闷,你主动的和她谈一次,她就会少和你谈三次,你总是要抽出时间听一听,告诉她这个事情的进展。这是我们所做的一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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