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辩护词#南京“虐童”案律师辩护词

刘彬律师 评论426字数 3656阅读12分11秒

 

文/王永杰 律师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受被告人李征琴委托,经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指派,由王永杰、王常清律师担任本案被告人李征琴的辩护人。经过审阅本案卷宗,向被告人了解情况,又经过了本案的庭审,辩护人已对本案案情有了充分的掌握。在此基础上,发表如下无罪辩护意见。
庭审情况表明,本案在侦查中,公安在询问孩子时,不依法让法定代理人到场;鉴定人给孩子检查伤情时不依法让法定代理人到场。
公诉人当庭承认其在审查起诉时没有见过证人,事实如何查明?
法院未依法通知证人出庭,未依法通知被害人的父母到庭,他们在法庭门口被禁止进入。
请法庭一定要关注公诉机关浦口区检察院在本案中的违法行为:
第一,本案公诉人颜伶俐是南京市检察院的检察官,应当回避没有回避,侵犯了李征琴的上诉权。
第二,公诉机关搞证据突袭,过错在先,法院没有依法安排休庭,显属不当。公诉人当庭拿出的一份“会议记录”,李征琴当庭才看到,公诉人搞证据突袭,违反各方在“庭前会议”上的约定,侵犯李征琴的质证权。李征琴和辩护律师要求休庭予以准备是合理合法的。并且,合议庭不安排休庭是导致李征琴质证权受阻,李征琴的要求属于正常表达,不属于闹庭。在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徐文露多次打断李征琴的合理诉求,李征琴悲愤交加中晕倒法庭,后被法警抬到候审室。一直以来,李征琴爱孩子、爱家庭,她没有试图自杀的动机。法院处理此事的最佳选择是让其回家,得到亲人的安抚,而不是逮捕,故南京市浦口区法院对其逮捕是缺乏依据的,对其羁押也是不必要的。
第三,公诉人以感情代替法律,用道德审判代替法律审判。一方面,说李征琴在收养孩子时的两份证明有问题,试图抹黑收养证的合法性,抹黑养母的形象。另一方面,公诉人感情用事,公开在法庭上用语——“南京虐童案”是不理性的。公诉人颜伶俐多次不当发言,被审判长警告达50余次。
第四,公诉机关浦口区检察院使用双重标准来公诉案件。一方面该院在对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的“鉴定意见”的违法办案之处发出了“纠违通知书”,同时又来采用这份明显无效的“鉴定意见”。鉴定人承认,在4月5日南京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对李征琴刑事拘留时,没有这份鉴定意见,鉴定人倒签日期到4月5日,实际上鉴定意见是4月8日才作出,4月23日才送达李征琴,侵犯了李征琴重新鉴定的权利。公诉机关对于这么重大的违法仅仅是责令纠错,对于李征琴的轻微家庭暴力,却认为是犯罪。
本案我们要特别警惕公诉机关假惺惺的以孩子利益最大化的名义来伤害孩子,伤害孩子深爱的母亲,离间家庭的亲亲相隐,伤害中国正在艰难重建的道德情感。案发前,孩子住在李征琴家180平方米,生活富裕,明窗几净,屋内洒满阳光。李征琴除了工作就是辅导孩子学习,李征琴家中和孩子的合影全是孩子幸福的时光。案发后,孩子租住在十平方米的房间,家徒四壁,满是甲醛味道……
如今,案情真相大白,多位法学专家发出了理性的声音,认为不应当给养母李征琴定罪。“虐童案”里情与法的冲突,应当引起司法机关和公众的思考,不能仅仅为了满足法律文本上的正义和公众快意恩仇的“义愤”,忽略了当事人真正需要救济的权利和利益。其实,孩子没有因“虐童”而产生心理阴影,然而,网络曝光、李征琴被拘留、被公诉给孩子带来的伤害超过“虐童”本身。
辩护人将从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事实之辩
本案孩子的伤情是轻微伤。首先,检方使用的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的“鉴定意见”漏洞百出。此“鉴定意见”的两名鉴定人出庭时称,其依据的是人民卫生出版社的一本教科书,同时也承认这本教科书没有法律效力。其次,检方的提交的来自江苏省检察院的法医顾某、江苏省公安厅的法医徐某、南京市检察院的法医高某等的联合“会诊意见”,其不属于法定证据种类,也没有出庭作证,关键是这种做法早已经被明令禁止。因为这种公检法联合办案的模式是一种法治极大倒退,把司法机关相互制约的法律规定抛在脑后。检方以为这样就把李征琴案做成了铁案。这种由上级机关对下级的错误鉴定继续背书,一个谎言需要一百个谎言来弥补,欲盖弥彰。
辩方专家证人胡志强法医和庄洪胜法医对“鉴定意见”审查后出具“审查意见”,胡志强认为孩子皮内出血为主,且伤后当日能安卧,次日能正常上学,3至4日即基本吸收,说明其损伤轻微,不应属于轻伤范畴。胡志强法医还出庭作证已经充分论证,其依据权威的公安部刑事侦查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释义》和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适用指南》被害人是轻微伤。
二、法律之辩
从适用法律上来讲,被告人也是无罪的:
第一,退一步讲,即使被害人构成轻伤,公安和检察院也不该受理此案,法院应当判决无罪,依据很充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四部委意见)第8条明确规定,尊重被害人的程序选择权。明确规定,在侦查过程中,被害人不再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撤销案件。被害人(孩子)和生父母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均强烈要求不追究李征琴的刑事责任,公安局不予撤案,强行推进,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明显越权。
本案是家事。百姓的家庭,“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道出了一个基本常识,那就是公权力和私权力有明确的界限,警察的权利应当有边界。公权力进入私领域有一个原则,那就是“非请莫入”。
第二,退一步讲,即使法院不考虑这份“鉴定意见”的程序违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该鉴定意见也不应该被采纳。双方的法医对孩子的伤情鉴定的适用标准存在重大分歧,根据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的刑事诉讼价值取向,也应当判决被告人无罪。
第三,再退一步讲,在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四部委意见》第18条还规定,“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原则,兼顾维护家庭稳定、尊重被害人意愿等因素综合考虑,宽严并用,区别对待。对于实施家庭暴力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的,应当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这也是符合刑法“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
法律关于“亲亲相隐”的特殊规定。《刑事诉讼法》第188条明确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如果法院把家长判刑,而这违背孩子的初衷,孩子的负罪感会伴随一生。自己亲自把妈妈送进监狱,而这,有悖人伦。孩子和生父母的愿望是尽快回到李征琴身边,目前孩子十分思念李征琴,十分牵挂李征琴。
三、道德之辩
我们希望法院的判决不要拆散这个原本幸福的家庭。法院的判决会对社会和人们的行为产生指导和规范作用。“南京彭宇案”就是负面判决的典型。一审判决书一经作出,立即引起舆论一片哗然,此后各地不断出现了“看到老人摔倒也没人敢扶”的怪现象,引发了一场“公共道德危机”,该判决导致社会道德水平倒退了几十年。
如果说“南京彭宇案”是该不该扶别的老人,引发的一场道德讨论,那么,“南京李征琴案”归根到底是孩子对于轻微的家庭暴力,该不该被逼着揭发自己母亲的讨论,如果判决有罪,按照判决思维模式,将会使中国回到逼着亲人相互揭发的可怕局面。
另外,个别政府工作人员缺乏“人权保护”意识。在接触孩子的过程中,一位工作人员指着孩子的生母对孩子说:“李征琴不是你亲妈,这才是你的亲妈。”这位工作人员说破真相之举,无异于在一个9岁孩子心中投下一枚炸弹。
西方有句谚语说,没有一滴雨认为自己造成了洪灾。中国有句谚语是,可怜天下父母心。我们希望法院的判决不要成为洪灾中的一滴水,法院的判决对这个家庭是否解体至关重要,对我们每一个家庭至关重要,关系到每一个孩子的冷暖,我们希望法院做出一个暖判决。
辩护人善意提醒,南京彭宇案,已经把南京法院的形象降至冰点。本案中,如果法院默许公安在侦查时在凌晨两点把熟睡中的孩子从养父怀里夺走,在生父母不在场时强行询问孩子,鉴定人在孩子家长不在场时强行对孩子脱衣进行人身检查、拍照,置明显的程序违法于不顾,明明是轻微伤非要认定是轻伤,明明是自诉案件却强行侦查、公诉,......。如果法院对所有这些违法行为默认,冤判其母,驱逐其子,辩护人不敢想象南京的法治进程会出现怎样的局面。
前几天,江宁区法院驳回生父母起诉发帖人徐某尧的合理诉求,结合李征琴的遭遇和我们开庭的感受,我们至今没有看到南京司法改善的迹象。所以,判决稍有不慎,一方面,会把孩子和李征琴逼上绝境,另一方面,无异于自毁南京法治建设的长城。
辩护人善意提醒,本案是自诉案件,且被害人跪求公安、检察院撤销案件,为何不按照法律规定撤案?近期,中央政法委、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密集发声要求一定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南京,多事之秋,备受关注。我们既是为李征琴辩护,也是想提醒江苏省司法内的良知不要偏离法治,重庆教训,殷鉴不远。南京的法治,需要保卫。
最后,祝福江苏,祝福南京,祝福天下所有的父母和孩子,愿江苏无冤!
此致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
律师  王永杰
律师  王常清
2015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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