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辩律师的办案思维—-如何从非专业律师到专业刑辩律师

刘彬律师 评论356字数 15350阅读51分10秒

 

主讲人刘平凡主任

  各位群友、非常感谢齐保宽群主、非常感谢孙明经老师、黄允主任为我的讲课做点评嘉宾,再次感谢主持人张娟律师,张娟律师的声音宽宽而又洪亮,给我们带来了很好的预热,再一次感谢她!

  大家知道,我是搞刑事辩护基本标准化的,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两年来对刑辩标准化的研究已经从侦查阶段到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说实话,牛律师基本标准化只是告诉大家:刑辩律师办理刑事办案过程的基本流程,这些标准化只是告诉大家办案如学写字一样:一点、一横、一撇、一捺,也就是说一般刑辩护律师按照我们的刑事基本标准化办案只能够满足基本办案。

很多律师都在问我,我们在懂了基本标准流程化为何总找不到知名律师的影子?如钱列阳律师那些高屋建瓦的观点?我们如何成为“大律师”?

如何成为“大律师”?这也是我一直在思考的问题。我在思考的过程发现,大律师和我们刚执业的年青刑辩律师唯一的区别,我想应该在于每个律师的思维上,对案件把握的思维上。所以,今天晚上我在这里一起和大家探讨《刑辩律师的思维》。
讲到刑辩律师的思维,我们不得不提到,刑辩律师是一个靠思维进行劳动的行业。所有案件,都要靠刑辩律师的智慧---大脑思维来解决。大量事实表明,古往今来的成功刑辩律师,既不是那些最勤奋的人,也不是那些法律知识最渊博的人,而是一些最具有头脑思维的人。我曾经写了一篇博文《刑辩律师思维》,网上的点击量将近10万,大家可以查阅。文章内我就讲到了真正的大律师是最具有头脑思维的人。记得爱因斯坦曾经说过:“天才,就是百分之一的灵感加百分之九十九的汗水”。
过去,我们一直强调办案成功要付出超常的勤奋,却忽视了一点:如果忽略那百分之一的灵感,百分之九十九的血汗都将贬值。今天晚上讲这一点,大家可以感受到在办理案件中都付出了很多的勤奋,和付出了很大的代价,都具备了常有的法律专业知识,但是有些案件达不到预期的效果:法院不予以采纳。然而有时候是灵感或者说是一个点使我们茅塞顿开,使我们找到了辩点,就好比我们去炸一座桥必须要找到桥墩,炸碉堡必须要找到碉堡的支撑点一样,我们在寻找一个突破口,突破口就是我们的灵感,就是我们思维所带来的灵感。因此,我刚才讲到我们可能为一个案子付出了百分之九十九的血汗,但是没有百分之一的灵感,或者说我们的刑辩律师失去了最宝贵的百分之一,我们百分之九十九的血汗可能都是贬值的。我们从大量的案件中得出一个结论,我们牛团队不断的在总结经验,总结就是:刑事辩护的技能核心是思维而不是知识,办理一个案件成功与否,百分之九十取决于思维的高低,只有百分之十取决于法律知识水平的高低。刑事辩护律师有法律知识水平,更要有有效发展思维的能力。这句话说到这里,可能有一些牵强或者说大家有些疑惑不好理解,在这个当中我将结合我们的团队在办案过程中的具体案例来解释一下,在这方面,我们团队把它总结为如何找到辩点?如何开发我们的思维?
案子来了以后,我们如何展开团队已经总结为十个方法:
第一、扩散思维;
第二、集中思维;
第三、应变思维;
第四、越障思维;
第五、逆向思维;
第六、多维思维;
第七、超前思维;
第八、综合思维;
第九、变异思维;
第十、辩证逻辑思维。
首次给大家介绍一下扩散思维,总结成:扩散思维是开放性思维,从已知领域中探索未知领域,从而达到创造的目的,它没有一定的方向。也就是说,像钱列阳老师、张青松、田文昌,韩嘉译、韩冰等等这些大律师讲课当中,他们的思维,在接手一个案件过程时,第一所运用的是扩散性思维,他们将所有的问题,成熟的、不成熟的,全都加以考虑进去。而且,利用扩散性思维,对案件制定多个解决方法,不管这些解决方法是否成功、是否可以真正的解决。先运用扩散性思维,制定多个解决方法,以备案件运用。此种思维,最好是用在侦查阶段,因为大家知道,在侦查阶段中,第一我们只听到当事人陈述;第二我们只是通过会见,了解相关的情况;第三,我们只是通过向承办机关了解案情,只有这三个方面来对案情的掌握。在这个情况下,我们就要运用扩散性思维,去考虑这个案件的下一步走向,可能会出现的问题。也就是说,我们一定要知道围点打圆,先把这个圆,要做的多个方面,可能要来自于方方面面,包括案件的事实,案件侦查的方向,包括政策的把握,甚至政治上的态度等等,我们必须要做一个全方位的思考。
接下来,来给大家讲解一下集中思维,集中思维的概念是什么?我们认为集中思维,是以某个思考对象为中心,从不同方向和不同角度,将思维指向这个中心点,以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我们的讲集中思维这个概念时,一定要联系到刚才我们讲解的扩散性思维的概念,实际上,集中思维是相对于扩散性思维而言,它的特点正好与扩散思维相反,实践中,往往是先扩后集。扩散性思维越充分越好,在扩散性思维基础上再集中性思维,从若干个方案中,选择一个最佳的方案,同时将最佳方案加以完善,这就是我们平时讲的,从量到质的转变过程。我想今天重点讲一下这个扩展思维和集中思维的概念,以便大家搞清楚,扩散性思维和集中思维是相辅相成的。在我们对这个案件比较模糊的情况下,也就是在案件的侦查阶段一定要运用扩散性思维来预防各种情况的发生。到了起诉阶段以后,通过阅卷,当我们对案件信息掌握的更多的时候,这个时候我们就应该从扩散性思维转换到集中思维。从量的角度转换到追求质的角度,最后再质的突破。刚才讲了这两个概念比较抽象,这些概念也是我们不成熟的概念,正如讲座前我给大家讲解时的一样,我们是从事标准化研究的,对个性化的辩护,今天晚上是第一次,而且我们对这些概念,只是独门独户进行研究的,所以在这些概念上可能存在很多争议,我希望,今天晚上两位嘉宾对我们的两个概念进行完善和批评加以指正。针对这两个概念,我为了大家更加清晰地知道扩散性思维和集中思维的具体在个案当中运用,我举一个例子来加以解释。
当下出现了很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案件,我们团队最近接受了五个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案件,而且我们成立了5个办案小组。在这5个办案小组中,我们都是在侦查阶段接受的委托,此时,我们首先对这个案件要进行扩散性思维。根据法律规定,我们至少要从4个方面扩散性考虑:
1、是否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法律法规;
2、是否向不特定的人发布集资的信息;
3、考虑公司是否货币、物资等本息还返还;
4、是否能够正常经营和实时清退;
我们就围绕着这4个问题展开辩护寻找哪个问题,是否成立,比如说:第一个,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那我们就要分析中国人民银行它的批准权限,批准的项目,是不是在我们的受理这家公司范围当中?我们知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等规定是早期刑法规定,法律是滞后的,那时候我们P2P企业涉嫌非法集资类案件并不存在,特别是当下比较集中的网络集资案件。在这种情况下,2015年7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了10家机构联合颁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因此在这个方面,我们就要考虑非法集资单位,在批准方面是不是当下政策法规的缺失?然而这种模式迎合互联网,迎合当下信息时代,只是这种新型的竞争体制当时立法并没有考虑,所以说在这一块现在政策法律是空白的。
这4个方面我就不一个个的展开,我再讲两个方面的辩点,两个可以辩驳的要点。一个是正常经营,另一个是实时清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所提到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若用于正常的经营,而且能够实时清退吸收的资金,一般来说不作为犯罪来处理,至少说可以免于刑事处罚的。就像我们刚才所讲,接手一个非法集资案件,作为一个刑辩律师,先是扩散性思维方方面面都想好。
我们现在有一个案件已经进入到诉讼阶段,在起诉阶段时拿到卷宗并阅卷,在这个时候就应该采取集中性思维,因为在这4个辩点中,带着4个问题,我们挑选了其中一个,而且是要重点突破的地方。如刚才举的案例中,该公司专门为酒类行业融资,公司是其中的一个中间商,这个酒业公司直接与资金方签订合同,公司融资的钱全部给了融资的酒业公司。
经过我们在侦查阶段的大量工作时,首先我们肯定,公司的行为是违法的,我们建议:公司将所有的酒全部退还给酒业公司,将资金实时退回返还给资金方。这样一系列的工作做下来,在侦查阶段根据我们的扩散思维最后定了方案。通过审计,该公司正常经营,而且能够实时退还。所以在起诉阶段,我们就采用了最后集中思维的方式,打一不打二。最后公安机关已经作出了不予起诉的决定,我们既保住了法人,也保住了主要的责任人,同时,也保证了公司往后正常经营,仅仅是接下来公司要接受罚款的处理,也就是行政违规。
这就是我跟大家讲到的一些问题,也是今天要重点讲的,一个案件我们首先要采取扩散思维,最后要想到集中思维。扩散性思维和集中性思维是相辅相成,在侦办案件当中,我想很多大律师就是这么总指挥的。
第三个我想和大家交流是应变思维。什么是应变思维?我们认为应变思维是指能以不同类别或不同方式进行思维,从某个思维转换到另一个思维,或是以一种新方法去看一个问题的能力。它帮助我们在解决问题时能找到不同的应用范畴和许多新观念,意味着能以不同的方式去运用资料,不以僵化的方式去看问题。
简单地讲,应变性思维,不是僵化性思维,不是一成不变的思维,而是一个灵活性的思维方式。在这里我举一个例子:大家知道,在故意杀人罪这类案件当中,如果说取得了当事人的谅解,肯定会带来有利于被告人的结果。但是在有些案件当中受害人家属不缺钱,不愿意谅解犯罪嫌疑人,就是希望法院依法从重从严处理。我们曾经处理的一个案件,杀人碎尸、煮尸、抛尸案件,在这个案件当中,他女儿被杀、被碎尸、被抛尸、被煮尸,当时被害人的家属,对这个被告人是深恶痛绝、咬牙切齿,多次上门想取得他们的谅解,但每次把我们拒之门外。这个时候,正好是2013年春节,,我们不能始终是按照以前的模块和思维方式和被害人家属谈,我们运用应变性思维,就想了一个办法。我们用辩护人的身份,在过年期间到被害人家里去,给他们3万块钱,作为慰问金,并且告诉他,这是我们辩护人代表被告人对你女儿死亡的慰问和抚慰。加上我们带了水果和礼品,他们在大过年也不好赶我们走,被害人家属是收下了我们3万块钱,并且我要求对方给我们打一个收条,说收到了我们3万元慰问金。最后,他们有一位老人家很诚恳地打了个收条,收到某某某的辩护人的慰问金多少钱,另外注意不要在这个收条上写什么案件。然后在法庭上开庭的时候,虽然本案,被告人没有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但是,受害人家属已经收到了部分的慰问金,最后法院采纳了我们的意见.虽然认为不是被害人的谅解书,但是这也表示了被告人有悔罪的表现。这个案子非常漂亮,一个杀人碎尸煮尸抛尸的案件,最后达到了判决死缓的目的。正是我们在取得谅解的这个过程当中用运用了应变性思维,放弃以前我们常用谈判的老办法。这个案件当中我们运用应变性思维达到了我们的目的。
刚才讲的是应变性思维,我们不要只僵化于某一个、常规的思维当中,俗话中说:穷则变,变则通。随机应变举一反三,要具有这样的能力。
第四个我们在办案件当中,是我们运用的比较多的,越障思维。与刚才我讲的应变思维,又相辅相成。前面一组就是扩散思维和集中思维是相辅相成的,这越障思维和应变思维也是相辅相成的。
越障思维是指思考解决问题的方案时,能摆脱以往思维方法和在经验中形成的思维定势所进行的思维。许多思维障碍来自我们对生活一成不变、习惯性的态度。习惯压制了合理的、创造性的思维。每当我们考虑解决问题的方案时,这种习惯所形成的思维定势,总是最先跳出来,拦住最佳思维的出路。
越障思维要表现在:我们总会想当然,总会想到专家早已有论断,会影响到我们对疑难案件的办理。年轻律师往往会遇到这些问题,碰到这些问题专家说了、书上写了,就以为一成不变了,而我们大律师是在处理过程当中,会运用好越障思维。在这里我可以举两个案例。第一个案例,我们办理黄某某故意杀人死亡的案件,这个案件在我们刚接触时,基本没可辩护之处,他自己的材料里面写的清清楚楚,人是他杀的,而且自己还写了自认书。大家可以在我网站点击视频,是广东卫视专门就这个案例的采访专题。这个案子当时是没有一点办法,说实话,我在思维上就犯了一个想当然的错误,案子接下来在审查中发现,在形式审查基本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当我们对法医鉴定审查的时候,按照我们以前常规的办法,对法医鉴定一般不审查的。但是就这过程当中发现了一个问题,发现了法医鉴定当中所描述的死者身上的伤口是一钝一锐,锐是锋利工具所致,钝是圆行、弧形、粗糙的工具所致。我们没有被法医鉴定最后的结论说迷惑,鉴定结论是:被害人的伤口与被告人当时的凶器是相吻合的。所以结论说致命一刀是黄永强所为。那么回过头来,再次审查案件的时候发现,黄永强当时拿的那把刀是一把钢管刀,你就是用一个钢管刀打平磨尖,这样一把刀,大家知道钢管打平以后,两边应该都是弧形的、圆的。大家可以想象一下,他的这把刀可以捅进去,伤口所形成的图形应该是两边都是钝角,可法医鉴定,伤口检查是一钝一锐,除非是有刀刃有刀背的这种凶器,钢管刀又怎么能形成一钝一锐的伤口呢?我们通过这种细微的地方没有让法医的鉴定来锁定我们的思维,因此我们运用了越障性的思维,打破了常规、打破了想当然、打破了专家早已有的认定。这样一个局势,这样在法庭上勇敢地提出来这个伤口并非是黄有强当时所持凶器所形成的。在法庭上我们没有讲别的,在法庭上我们就打这一点,最后法院判决书上为我们这个观点进行了强势的论证和判决,最后采纳本辩护人的意见。由于他是这个本案的组织者和策划者,而不是本案直接的行凶人,结果这案件判得非常好,只判了一个无期。这个案例大家有机会,在我们的网站去看,是我们一个非常成功的一个案例,所以我们在办理这个案件当中我们是运用了越障性思维。
今天晚上由于时间关系,我们主要是在十个思维过程当中我们主要是运用了前面四个,后面还有几个思维也特别重要,特别是第五个逆向新思维,第六个多元化思维也是我们常用的。时间不多,但第四个思维用我想给大家再讲一个案例。现在我们很多网络犯罪案件,当中侦查机关在调查电子证据时往往将电脑里面的某个文件,直接打印盖个戳提就提交给办案机关和法庭,这种调查取证方式,很多体现在走私犯罪案件当中,走私的数额都记录在被告人的电脑里面。比如说,我们在深圳办理许多关于走私手机的案件,他每天就有很多来往的手机账目保存在电脑当中,而海关侦查人员在调取走私的数额时直接把电脑的数据打印出来,作为本案走私数额的量刑依据。大家知道走私数额是直接影响到定罪量刑,这个证据我们很多律师特别是年轻律师在质证过程中,一看到公安机关盖了章,就会运用到想当然,很多案件也是这么做的,确确实实盖了个章的,所以在法庭质证时不会讲。
如果说我们掌握了刑辩律师越障性思维这个技巧,那在这种案件当中我们就应该想到这是一份电子证据。电子证据的本质是存储在电脑、互联网、QQ邮箱等电子储存介质里面的电磁数据。大家都学过物理的,电磁可能会因电流、电压、网速等等方面的原因,甚至还包括温度、气流、气压都会影响电磁数据的变化。比如我们经常会发现双方发的文件、图片对方没收到,或打不开。这都是因为电磁数据本质特点,不在同一时间、同一电压、电流、温度、网速宽带等等。不同环境下,所打开的电磁数据是发生变化的,所以说电磁数据具有易损性、易变性、难以恢复性。
如果说我们运用以前的思维来看待上述问题,那我们就没有办法进行质证。我们可以研究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电子证据、勘查检查的系统流程的规范。比如说电磁数据怎么打开,电磁数据打开后,如何把电磁数据变成电子证据?
通过研究相关规定,首先把电脑打开,打开后显示什么页面?第二步,这个文件打开出现什么项目?第三步,项目点开后显示什么?在电脑里面什么位置?此时应该要拍照下来,整个过程应同步录音录像,而不仅仅是打开电脑把它打印出来盖个章,就作为证据这样是不对的,这是有严格程序来办的。再说到电磁证据存在易损性、易变性、难以恢复性,公安机关专门有一个网监部门,提供现场或远程检查。电子证据的现场检查,也要像上述所讲的步骤打开,打开再拍照和还原,最后经过这种方式才确定为电子证据。大家想想一个电子证据需要这么完整的流程来办理,如果说我们刑辩律师没有一个越障思维的话,还是按照以前想当然的,专家已经论证了的思维,我们怎样对电子证据进行有效质证?
我希望大家如果想成为专业刑辩律师,我认为大家一定要掌握好上述所说的思维。今晚,我们把律师刑辩思维分为了十个思维方式,由于时间关系我们只讲前面四个。每个想成为专业的刑辩律师,在把握大案要案中要有一个方向、要有一个方法,那就是思维方法,而思维方法最重要的,就是我刚才讲的这四个包括还没有讲的第五个逆向性思维。这几个思维方法,把它总结大家可以发现,事实上刑辩律师一切法律活动的终极目的和所有法律活动都要有统一的规则,遵循相同的逻辑。法律活动实际就是不同法律思维的博弈过程,通过博弈最终达到统一,实现法律正义。
做一个专业刑辩律师,不仅要会写一横一撇一捺会写“正”字,同时我们要学会书法,将一个正字写成有个性化的字,这样才能有一个好的结果,才能达到一个高的辩护效果。所以我常常给大家讲,律师的思维至关重要,律师要有开放性思维、多元化思维。这里面一定要注意“宁可过之而不可不及”,就是说我们可以想多了,可以想过了,而不能没有想到,就是刚才讲的扩散思维,不可以不到位,一定要表现全方位的思维、全方位的考虑,只有突破思维定势,才可能有创新。
律师多元化的思维能够使我们律师更具有丰富想象力和创新力,才能不断地创造新的法律产品,才能更进一步提升自身业务能力和水平。而多元化的思维依托于大量的理论知识、原著文化和社会信息,这就要求我们需要大量阅读和吸收多方面的知识信息,一点一滴地积累,当知识储量到达一定程度时定能迸发出思维的火花。所以说律师要扩大新思维,要在思维上定势上不断学习独立思维、多元思维。而不是仅仅看案卷、会见等。
大家现在可能明白了,为什么说我们付出了90%的血汗,而还不止我们10%的思维方式所带来的效果。今天晚上我给大家分享的这个《刑辩律师思维方式》其中,提到了从小律师如何做到专业型律师,如何做到大律师,这个里面就有一个思维定势、思维方式。再次感谢群主齐宝宽先生,再次感谢主持人,因为我今天第一次讲思维方式,有很多想法和观点是不成熟的,我非常诚恳的请今天晚上两个点评嘉宾为我拍砖、为我指导。感谢各位律师朋友牺牲休息时间来聆听我的讲座,谢谢大家,感谢群主,再见!

主持人

感谢刘主任的精彩分享,刘主任将这么抽象、严谨高大上的办案思维课题,通过理论联系实际,结合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代表性案例这种专业的授课方式深入浅出的讲解得如此通俗易懂、简单明了,不愧是牛团队的导师,也祝愿刘主任带领的这支:勤若牛,信若山,谦若水,势若雷的牛团队所向披靡,一往无前。今天刘主任的授课给我们带来的不仅是视听盛宴,更是一场头脑风暴的洗礼,感谢你们武装我们的头脑,年轻的律师们,我们继续拿起手中的笔墨,积累专业知识,提高理论素养,做一个独立的律师,成为一个正义的武器!
感谢大家的聆听和群主的默默奉献,今天给我们邀请到两位重量级的嘉宾对刘主任的讲座做精彩点评,他们是孙明经律师和黄允律师。孙明经律师系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法律部负责人。系中国法学会会员、北京市房地产法学会理事,北京市律协青工委副秘书长,刑诉委秘书长,海淀律协培训委副主任。刑法师从中国刑法研究会会长赵秉志教授,代表论文有《三鹿奶粉案中的定罪量刑问题研究》,参编书籍主要有《刑诉法理解与适用》、《公检法办案标准与适用》。
首先我们有请孙明经老师点评,掌声有请!

点评嘉宾孙明经老师

谢谢主持人,非常感谢有这个机会在这里向刘主任学习。老实讲,今天刘主任讲的课题我原来没有进行过思考,没有进行过这种总结,我觉得是这种思考是比较可贵的,今天晚上我也进行了充分的学习。由于对这个题目没有进行过深入的思考。接下来那我就谈点个人对于刘主任说讲话题的理解和认识。
实际上我是这么理解的,刑事辩护律师办案思维话题比较宏大,我个人理解为这是一个法律思维,也就是说,如果要在刑事辩护过程当中有所突破,有一些进展,那么必须要有法律思维。我的理解这种法律思维,应当讲是有一定的前提,我总结为两点:第一点是说一定要最大限度地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点是,一定要掌握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为前提,否则就有点舍本逐末,这是我个人的看法和认识。刚才刘主任所讲的这些,刚才我也老实讲之前我也没有做,也没有看到过这样的总结,这种尝试,毫无疑问这是非常可贵的,也许我们在刑辩实践当中在运用它,但是我们并没有上升到理论高度来总结它,因此,我觉得这也是刘律师的贡献,牛律师辩护团队伟大家的奉献。由于在出门前没有做足准备,这么高大上的话题所以就我的水平来说,还不能作出比较切题的点评,因此我个人定义为来学习,这高大上的课题就有黄律师来承担点评,大家对他也要有所期待。
法律人的职业能力将职业能力划分为思维能力和实践能力,今天晚上刘主任的重点讲了一下这个思维能力,应该是包含在思维能力,我刚才说的这个思维的前提为什么要强调一下呢?因为我想大部分的群里面年轻律师居多,如果听了刘老师的法律思维还没有消化的很好的话,那么不妨的话来回到我这边来认识,先从基础对自己的专业知识做一个夯实,由于时间的关系点评是谈不上,是来学习的针对刘主任的思维课程,我想,刘主任讲解的思维方式,不同思维方式也可以说是方法论,讲基础的重要性,来弥补前期你在运用这些思维方法之前,一定要有个扎实基础。(因为案例未决,所以有关案列讲解不再公布文字稿)

主持人

感谢孙老师言简意赅、幽默风趣的主旨点评,从中让我们深深的体会到孙老师专业的业务知识和丰富的实物经验,特别是对年轻律师的关心和提醒,提醒我们要重视专业基础知识的夯实,这与刘平凡主任的讲课是不谋而合、相互想称的,律师在付出了90%的努力下,在掌握了基本的刑辩基本流程和标准以后,需要大量阅读和吸收多方面的知识信息,一点一滴地积累,当知识储量到达一定程度时定能迸发出思维的火花。在有思维的火花时我们才能灵活自如的充分运用多元化的思维方式,让我们成为独立的、驾驭法律的、正义的律者。请送上我们的美丽鲜花和热烈的掌声感谢孙老师的精彩点评。
下面给我们点评的这位嘉宾是青年才俊,有着律届“白岩松”之称的黄允主任,有参加过今年6月13日山西运城刑辩论坛会的律友们肯定对黄主任这位金牌主持人的印象深刻。黄允律师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河南省直律协行政法委员会副主任,河南省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委员会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河南校友会召集人,中国民主同盟河南省委生态委员会副主任,河南省涉法涉诉案件复查符合专家组成员,全国政府法律顾问服务联盟(GLA)发起人,牛律师机构总部执行委员会主任、河南团队负责人。下面让我们感受黄主任带给我们的精彩,掌声有请!

点评嘉宾黄允律师

尊敬的群主齐宝宽先生、尊敬的主讲人刘平凡先生、以及我们尊敬的主持人张娟律师和我们刚刚进行过点评的孙明经老师、各位群友:
大家晚上好,大家在刚刚张律师的介绍当中已经知道了,我现在供职于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那么今天晚上很荣幸受齐群主齐宝宽先生以及主讲人刘平凡先生的邀请担任今天晚上文瑞律师实物论坛的点评人,是这样子的一个基本情况。那么在我前几天接到齐宝宽先生和刘平凡先生邀请之后,当时实际的情况是未曾多想,内心的抱着一种学习的态度愉快的结束了两位大家的邀请,那么直到今天下午的时候能坐下来认真的审视今天晚上讲座的题目了才发现。原来心情是不可以那么愉快的。原因其实很简单,正如,今天晚上我们孙明经老师刚刚在点评过程当中所谈到的一样,今天晚上的这样一个主讲的题目《刑事辩护律师的思维方法-从小律师大大律师》这样一个题目是非常大的一个宏大题目。这个题目大大到了一个似乎没有抓手的这样一个地步,所以就很难来控制,所以今天下午在群里边和大家进行交流的时候我也向各位汇报这样一件事,我觉得今天的题目对主讲人、主持人、点评人来说都是一个挑战,对于点评人来说我对于今天的讲座既有期盼也有忐忑。期盼的事终于能和大家来进行交流,忐忑的是内心始终有一种惶恐或者一种惴惴不安的情绪在,这种惴惴不安的情绪或者惶恐的焦虑。主要来自于不知道自己在点评的过程当中呢,到底能够给大家奉献些什么?那好在通过今天晚上跟谁刘平凡先生的一个多小时的这样一个学习,自己内心还是有一些感悟的,通过今天晚上的学习我想以下从几个方面来谈一谈我今天晚上刘平凡先生《刑事辩护律师的办案思维--如何从小律师大律师》,这样一个讲座的几点感想,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方面就是刘平凡先生为什么要选择讲从小律师到大律师这样一个题目?
第二个方面是从哪个点来进行相应的讲解?
第三方面是思维的方式,表现在哪些方面?
第四方面是这些表现方法的性质是什么?
第五方面是我自己内心的一些思考。
那么接下来我就看按照刚刚跟大家报告的这五个方面来进行一个简单的梳理。首先来讲一下为什么刘平凡先生要选择这样一个题目就是《刑事辩护律师的办案思维--如何从小律师大律师》,让大家在我们的今天。我们在文瑞律师事务论坛所发表简介当中也注意到我和刘先生有一个共同点。我们都是矢志不渝的一直在致力于刑事案件辩护流程和标准化的问题。那么从这个角度来讲的话刘平凡先生作为有牛律师机构团队的创办人,我是做为团队有关方面的负责人,我们是有共同的特点的,因此在这一块,我还是有些发言权的。我们大家都知道呢,大家知道刘律师机构一直以来致力于刑事办理流程和标准化的问题。其实所有的流程化和标准化的就是一些共性的问题,那么今天晚上刘先生所讲的是从小律师到大律师的这样一个过程,其实他讲的是一些个性的问题,我想。他只说要选择这样一个题目的更多的时候是为了在大家初步的掌握了刑事案件办案的流程和标准之后如何在个案中更好的寻求这样一个案件的切入点。而这些切入点的提取、获得、把握,毫无疑问,对我们所有的刑事案件的办理是有着至关重要的引领和指领作用的。
我们大家这个知道从小律师当大律师这样一个概念我在想:何谓小律师和大律师,实际上。我们所大家经常耳熟能详的一些业界的名字比如说我们经常谈到的。我们刑事辩护届的赵秉志老师、高铭暄老师我们的这个钱杨律师,我们的吕良彪老师等等这些人他是我们律师界的大家或者是思想家策略家在我们整个行业的发展过程当中起到了引领旗帜和灯塔的作用,但更重要的是在芸芸二十七万律师大军当中。有接近于一半以上的律师是年轻律师是青年律师或者说是从年龄上来考察是小律师。
2015年8月20日、21日在北京召开了全国律师工作会议,这次会议由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几家共同联合主办。在2015年的8月29日和30日在北京又召开了这个传达会议的精神的这样一个会议就是《青年律师在当代情况下如何发展律师行业的引领和指导作用》。作为河南省的律师代表我有幸参加了这一次会议,在这个会议上。我们律师工作指导司的司长给大家报告这样一个数字,说全国二十七万律师当中,年龄在四十五岁以下的年轻律师,占了三分之二左右。那么这就意味着,在当下更多的我们所谈到,小律师和大律师的这样一种语境之下,我们应该给予更多关注的是三分之二以上的年轻律师也就是所谓的业界的小律师。那么这些小律师如何才能够通过三个努力蜕变或者是华丽转身成为大律师?这就是一个桥梁的作用,桥梁的一个作用或者一个过程。
那么这个过程表现的最为突出的方法,除了我们孙明经老师所谈到的孜孜不倦的学习扩大自己的信息量,之外最重要的还有一点:就是思维方法的获取或获得,因此也就有了我们今天晚上我想给大家带来的第二个分享那就是从哪些点来进行相应的讲解?也就是我们今天晚上刘平凡先生所提到的:为什么或者说如何才能使小律师转变为大律师。
那接下来呢我想跟大家分享的其实也是一种带领大家对今天晚上课程的一些回顾。讲到思维方式和方法的时候刘先生给我们带来了思想上的火花,他讲到律师在办理案件的过程当中通常的思维方法。大抵上在以下的范围之内,通常有四种具体的表现形式。
这十种具体的表现形式:分别是扩散思维、集中思维、应变思维、越障思维、逆向思维、多维思维、超前思维、综合思维、变异思维、辩证的逻辑思维十种的具体的方法。在今天晚上的讲座过程当中的由于时间的限制刘先生只给我们讲了两对概念,也就是四个思维这四个概念的分别对应的是扩散思维、集中思维、应变思维和越障思维。
在这样一个过程当中的我们注意到,刘先生在讲到扩散思维的时候,他总结或者提炼的是这样子的扩散思维是将所有成熟和不成熟的问题全部纳入考虑范围,并且明确指出这种思维方法具体而经常、常见的运用阶段:在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那通过这样一个分析大家会发现其实扩散思维思维方法的这种运用是一个什么样的过程呢?是一个发现问题的过程,是一个罗列问题的过程。
在接下来对这个集中思维的这样一个论述过程当中刘先生提到对同一问题要不从不同的方向进行思考,那么这些思考最终指向的是同一对象。同时刘平凡先生指出集中思维和扩散思维,相对应而产生的一对概念。因此我刚才在谈到今天的授课内容时谈到两对概念,这是其中的一对。因此,在明确了扩散思维,经常用于发现和罗列问题这样一个状态之下,我们会发现集中思维,其实它是一个选择问题和突破问题的过程。那么这种选择思维、突破问题的过程经常被用于起诉阶段。
今天晚上刘平凡先生给我们带来的第三个概念的是应变思维。所谓的应变思维那其实是以新的方法看待问题、不同的方式去探讨问题的过程。刘平凡先生他指出这种思维的方法是与僵化的思维方法、一成不变的思维是相对应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会发现有了第一个扩散思维,被用于罗列和发现问题,第二个集中思维被用于选择和突破问题的情况下,应变思维的主要的目的在于解决问题。至此,刘平凡先生给我们提出了或者指出了一种解决问题的方法。
那么第四种思维是什么呢?刘先生给我们带来的是越障思维。越障思维是为其主要是摆脱原有方法的束缚。那我个人认为的话,这种摆脱原有方法的束缚它主要表现在:摆脱原有的比如说经验主义、书本主义、教条主义的束缚。我们经常会想:遇到一个问题的时候我原来经历过、经手过、办过、操作过,那这个是什么呢?这是经验主义虽然说法律无外乎在于经验的累积,但是经验并不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并不能在任何情况下都颠扑不破,因此经验有的时候可以帮到我们,但有的时候也需要超越。
那么书本主义就好理解了,书本主义经常是我们会谈到比如说,我们读书的时候经过了四年的法科教育,甚至再加上三年的研究生教育。甚至有的老师又加上了三年的博士教育,十年寒窗用于这个法律的学习应该说,在这方面是一个非常精深的人了。但是,书本主义同时,同样也可能会成为我们思维的一个障碍。那接下来的一个束缚就是教条主义了,教条主义我们经常会提到,比如说我们某个大家谈到了这个思维应该是用什么样的方法来解决?这个问题应该用什么的方法来突破。但是个案都有差异,所以这也可能会给我们形成一种思维的障碍。因此思维的障碍,必须被突破,那么越障思维的障,经过我们刚才经验主义、书本主义、教条主义的总结之后我们发现他无外于主观的或者客观的两个方面的障。这两个方面的障如何突破,有待于大家在日后的实践当中,慢慢的积累,慢慢的发现。
以上我们用大量的时间来回顾了今天晚上刘平凡先生所带来的扩散思维、集中思维、应变思维、越障思维四个方法。通过这些方法,我们会想到一个问题。这些方法在律师办案的过程当中,尤其是刑事律师办案的过程当中,他到底属于什么样的内容呢?也就是如果要给它定性的话。应该定性成什么样层次的问题或者什么样种类的问题。在这里,我想引入今天晚上我来点评的第四个内容及这些方法。的性质是什么?
通常情况下我们很多人会听到这样一个概念,说我们律师办案无外乎于注重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道、术、势。所谓“道”,即规律,比如说我们经常讲道法自然,天道酬勤,它是有规律性的东西。那“术”就是一种什么呢?就是一种方法,我们今天晚上所呈现出来的。就是一种方法,是一种方法论的东西,是一种思考和评判的东西。是一种教你甄别真伪,去伪存真的东西。“势”当然我们说的是指形势、情势。比如说在特定的历史时期,我们会对某类案件处理的时候给于高度关注。比如在前些年我们在处理温州,鄂尔多斯大量的投资担保两类案件当中,就有了特殊的当时的国内的一些形势,这个也是律师办案当中必须尊重的。那么当然我今天晚上对这些扩散思维、集中思维越障思维、以及接下来我们在适当的时间刘主任给大家分享的其他的一些思维方法包括逆相思维啊等等的这些方法的时候呢,他也会提到。而这些思维的方法呢,属于律师办理案件过程当中必须掌握的“术”。
之所以要告诉大家,这些方法的性质是想引入我接下来的一点思考,也是今天晚上给大家点评过程当中的一些想法。这些术的掌握,我们已经提到了他完全或者绝非是一朝一夕张能够完成的,我想引入刘平凡先生在讲课指出所引用的爱因斯坦的话来重复或者重申一下孙明经老师在点评的过程当中格外强调的两方面的信息:这两方面信息分别是勤劳和渊博的知识。其实那我把这两他们的信息可以总结为或归纳为一点:也就是在我们二十七万律师大军当中其实一半或者一半强的律师属于青年律师或者我们自己自嘲为小律师这种情况下,我们要想成长为大律师、名律师、强律师,有一个最基本的问题就在于苦练内功。或者说打铁仍需自身硬,那么在这个过程当中所有的成年律师必须付出与他人若干倍的努力,付出比他人若干倍的勤奋才能够获取从小律师到大律师转变的机会。这个转变的过程是痛苦的,也是艰辛的,在这个痛苦和艰辛的过程当中。年轻律师所需要做的是保留自己的学习能力不断的来进行相应的知识的储备。比如说我们是不是要多看些书?多获取一些有益的信息?多参加一些有益的活动,有益的学习,当然了这有点好为人师的意思了,有点苦口婆心的意思,但是我们经常讲老生常谈、常谈长新。在今天也必须要谈,我相信这个勤奋和通过勤奋掌握更多的信息更多的知识储备是所有律师,从小律师转变为大律师的必经途径,任何一个人都无法逾越这样一个途径。
任何一个人都无法逾越这样一个过程,那么既然无法逾越我们所需要做的,就是你能否通过自己最大程度的努力、最大程度的减小或缩短,这样一个转变的过程。
那么说了这么多其实还是想送给大家一些祝福,祝愿各位小律师、各位大律师、各位从小律师正在转变为或即将转变为大律师的律师朋友们主要在你们未来的律师职业生涯当中,律师事业蒸蒸日上。祝愿你们早日成为中国律师界的脊梁,成为中国法律界的担当,祝愿各位晚安!也欢迎各位在适当的时候到河南做客啊!有我在,哪里都是我们的人。

主持人

黄老师的嗓音具有天然的磁性,产生强大的磁场,这股磁场将法律语言、法律技能有机的吸引在一起,每次听黄老师点评感觉是对讲座的再次温故,有条不紊的梳理所有知识脉络,并从方法的性质上进行质的提升—道、术、势的阐释,这种学习提炼能力感觉是巨大的磁场将所有的知识转移到我的头脑,感谢黄老师超凡的语言组织能力和无私的技能分享,掌声感谢二位老师的精彩点评。 
下面是五分钟的互动提问时间,大家珍惜刘老师、孙老师、黄老师莅临本群的宝贵机会,讲出心中的疑问,请老师为我们答疑解惑,大家可以自由讨论。踊跃的提出问题,有他们在,我们的问题都可以迎刃而解。

互动环节

“生活态度”以及北京殷国丰律师两位律师朋友提问
请问两位老师!小律师与大律师最明显的差别是什么?谢谢!
黄允老师
群友“生活态度”老师刚提出了一个非常棘手的概念说:小律师与大律师最本质的区别是什么?我是这样认为的,小律师和大律师的这样一个概念的划分原本就是不科学的。我历来反对小律师和大律师的这样一种划分的方法,所以才刚刚点评的过程当中我引用的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关于青年律师和非青年律师划分标准的问题。正像我以前一直所谓的律师传统业务是低端业务,新兴业务是高端业务,这样一个划分方法一样,在接下来的职业生涯过程当中我也将一如既往的反对小律师和大律师的划分方法。只存在业界的年轻律师和岁数稍大的资深律师和老律师的划分方法!而不存在所谓的小律师或者说是不受大家尊重的律师的这样一种划分方法。
今天晚上主讲人之所以选择从小律师到大律师这样一个题目其实我揣测,我们的主讲人他想给大家透露的信息或者说是释放的一个信号是:如何从非专业律师转变或者说升华成专业律师的这样一个概念,那么其实我们大家注意到在整个讲课的过程当中,刘律师他说讲到的扩散思维、集中思维以及另外两种思维方法,都是在提升我们律师办案的业务技能,也就是我刚刚所讲到的律师从业的道、术、势当中的术,那么这些方法将有效的保证律师能够从非专业律师转变或者通过学习成为一个专业律师。
“生活态度”律友发言:我们能不能这样理解,小律师最终都成为了现在意义上的大律师,大律师随着时间成为更大的律师,大律师再次成为小律师,在这种群体发展的过程中中国的法制得到最大化提高!
齐保宽律师
大家一致认为刘平凡主任的法律思维是高大上,总结十种思维方式非常好,甚至有律友表达听了刘老师的课如脑袋被打了一个洞,我的理解是具备全面的、跨越式、创造性的思维。但是前提是基础要牢固、扎实,包括理论知识和案件熟悉程度!谢谢刘老师!
主持人
感谢大家的聆听,感谢三位老师的无私分享,在这样一个爱国纪念的日子里,我们每个中国人,每个律师都有很多感概。爱国有很多种方式,今天我们就用这种团聚一起、教学相长的方式来表达我们对祖国不一样的情怀,今后我们会用我们的头脑、思维、技能去回报我们亲爱的祖国。祖国在,山河在;祖国在,家人在;祖国在,正义在!今天的讲座到此圆满结束,感谢大家聆听,这里是文瑞实物论坛,期待下一次相见,晚安,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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