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查起诉阶段的不起诉辩护讲座

刘彬律师 评论196字数 8579阅读28分35秒

 

关于审查起诉阶段的不起诉辩护讲座

时间:2015明年9月1日晚7点30分至8点30分
地点:律界风云群

主题:审查起诉阶段的不起诉辩护

主讲人:邢波,刑事辩护律师,北京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团队负责人。

点评人:兰心宇,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主持人:张秀轶,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整理人:梁伟,安徽安天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张甜丽,山东 莱兴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主讲人邢波:

尊敬的风云群各位法律界的同仁们大家好,非常感谢群的创建人彭瑞萍律师邀请,由我来和大家交流刑事辩护审查起诉阶段的不起诉辩护。现简单自我介绍一下,我是来自北京盈科(济南)律所的律师,近几年主要攻刑事辩护业务,从去年到现在基于辩护的具体情况和自身业务开展,有几起案件检察院最终以不起诉结案,前段时间受蔡正华律师邀请在第一刑辩群做了交流,后来和彭律师交流,今天借此机会和大家一起探讨。

在这么多律师同仁面前和大家一起交流刑事辩护,心情也十分复杂,既感到荣幸,也感觉自己才疏学浅,讲得有不足的地方请大家多包涵多指正。下面开始今天课题的主要内容,今天的主题是刑事案件审判前辩护的不起诉部分,主要课件包括五个部分,时间大约1个小时,第一个方面简单交流一下,不起诉的概念和对各方的意义,第二部分是目前的刑事辩护格局下,律师为什么可以选择案件作为不起诉辩护,第三个、四个、五个部分时间会长一些。第三部分要交流我今年一年半以来办理的五个不起诉案件,第四部分为我总结的与不起诉案件相关的法条,如果大家在时间中做不起诉辩护的话与这些法条有所涉及;第五部分为如果案件被检察院作出不起诉了,能够辐射出的那些新的业务增长点。

第一部分:不起诉的概念,网上有很多理论上有很多,我自己总结就是检察院在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向法院依法做出的不再提起刑事诉讼的刑事程序,简单来说,即“检察院终结刑事诉讼”,我总结的它的意义,第一很显见的就是对嫌疑人的意义,一旦检察院认定不起诉,就意味着他不在被追究刑事责任了,这时他本人及亲属的意义是很难用语言来形容的,甚至对他的后代都有影响,比方说就业、升学、出国;第2就是我们律师来说,如果能够作出不起诉案件的话,很现实的来说能够给我们律师带来了一种成就感,一种荣誉感,也能够增强自己办理刑事案件的自信心,这种自信心反过来能够不断提升律师的办案能力,拓展业务范围,提升业务收入,对我们律师来说还有一层意义就是检委会一旦决定不起诉,如果说这个案子在办理过程中比较敬业,体现出来的是一种比较高的专业素养,参与案子的检察官对律师的专业素养所有由衷的赞扬,这时我们辩护律师的业务也会带来新的增长点,我本人对这点深有体会,相信群里的其他律师也有体会。

第3,对公诉人来说最直接的是能够减少他案头的堆积如山的工作量,因为案子一旦起诉,他必须准备开庭的资料,要发问、举证、辩论甚至在法庭上还要受到专业律师的阻击,法院是不是要判刑,是有罪还是无罪,是一罪还是数罪,是判主刑还是缓刑,有时案件还会引起抗诉的工作,一旦不起诉检察院的工作流就减少了,当然新的案子可能就来了,很明显的一旦案子不起诉,检察官的工作量就会小很多。

第2大部分,在目前司法格局下,我认为还是有利于我们选择合适的案件来做不起诉辩护的,这可以体现在两个大的方面,第一个方面是体现在宏观的方面,宏观上国家整体形势,中央对律师这个整体,在司法改革中的作用有了空前的重视,前些天中央还专门召开了律师工作会议,强调了律师的作用,现在形式格局正在以侦查为中心,向以审判为中心改变,那么在这种改变的前提下,审判机关不会再轻易的像过去一样,轻易地以案卷来形成自身的内心的确认,法官对案件的把握更多的要通过法庭的发问、举证、质证、辩论,特别是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发问这些审判环节来实现在这种背景下,检察机关的定罪量刑的证据材料边儿就更严更扎实了,如果侦查机关递交的证据材料不严,不扎实,在审查起诉阶段,在检察官就通不过,就会不起诉。第3,如果重视辩护律师的意见,冤假错案的机率就会减少,当然没有科学的证据统计证据被统计出来,但是官方已经认可了已经强调了这一点,就是如果辩护律师的意见被采纳,冤假错案的概率就是降低,这一点是没有疑问的,以上是我总结的宏观方面的几点。微观方面我也总结了几点:第1点,就是2013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和最高检跟着出台的一些刑检规则,对不起诉制度作了比较具体的,比较有针对性的一些机制。刑事诉讼法从第171条到177条提到其他的法条,在今天讲座之前我在盈科的内部的讲座都有提到,但因为有PPT可能清楚一些,在后面我讲到这些法条,有兴趣的律师可以拿笔记一下。还有一点在微观上不可否认很多案件可能本来不是刑事案件处于这样那样的原因最终成了刑事案件,嫌疑人也好,亲属也好,伸冤的愿望非常强烈,二刑事律师有保障嫌疑人的利益最大化的一种基本义务,案件一旦要诉到法院,公诉案件的无罪判决率是非常低的,13年的统计万分之几,14年的统计有所上升,也是万分之几,在无罪判决率比较低的情况下,我们选择适合的案件做不起诉辩护的话可能相应的成功的可能性会更大一些。从另外一个角度讲,有些案件如果你选择的辩护方案不正确,你可能会很遗憾会后悔,时间会非常长,这一点我是深有体会的,我是4、5年前当时刑事案件还不是我主要的业务,当时我接了一个盗窃案。有一个济南的案子是一个简单的盗窃案,盗窃了一个物业公司安装在居民小区的一个摄像头,这个摄像头当时价值2700多元,当时按照山东济南的标准,2700块钱就达到了起诉的一个标准,那么案子经过侦查,审查起诉到了法院,到了判处罚金没有判处人身刑,虽然当事人很满意,但是当事人很年轻的一个小伙子,后来我随着办理案子越来越多,如果以我现在的经验来看,我给他辩成不起诉的机率还是非常大的,但是很遗憾当时没有这个经验,自己就有一个内疚感,从律师来讲如果选择适合的案件选择不起诉辩护,这种专业上的成就感、成功感、自信心不足用语言能够形容的,回看我这几年的刑事律师也感到非常的后怕,你想如果这四年多以来如果没有办理几个效果比较好的,当事人比较满意的刑事案件,那么我写什么东西去给自己提升呢,在网络上或者自媒体上,甚至我拿什么东西包括今天咱们今天这个感悟几乎没有什么可以分享,那么正因为基于案子的特殊情况也好,基于我自己的实力也好,有这么几个不起诉的案子,当然也有其他的缓刑也好、从轻处理,检察院撤诉的案子,实事求是的讲书面上的无罪判决的案子是没有的,我可能多少有点自信心,接下来接待当事人的时候,接新的案子我的信心就会足一些。关于不起诉和不起诉的意义,和办理不起诉案件就简单和大家交流到这里。

整个课件的第三个部分,包括我在山东近几年办理的不起诉案件跟大家交流一下。

第一个案子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发生在山东枣庄,2005年的时候,枣庄通过招商引资,吸引到一个济南的商人到枣庄投资,开始的时候还能正常经营,后来由于各种原因墓地的销售不理想,资金断裂,贷款又贷不下来,就选择了非吸这个办法,在公司内部成立了销售理财产品的部分,招聘了我辩护的一个女士,这个女士是内退的一个老师来总负责这件事。主要的方式是拿出两块墓地做理财产品,一款是1万块钱的,一款是3万块钱的,一万块钱的今年你叫上一万块钱买了,到了明年你不想买了,如果想退可以退给你,并给你2000块钱的利息,3万块钱的到了明年就给你3万5,这个就是一个很显然的非吸,我辩护的那个女士在哪里做了一年多,吸收的金额大约是1300万,到了2007年上半年案发,公司一把手被刑拘,经侦部分的起诉意见书是单位犯罪,也有我辩护的这个女士,因为她是具体负责非吸的业务,这是大概的情况,那么我是怎么接到这个案子的呢?是这样的,2014年这个女士她给我打电话,问枣庄的案子接不接,我说可以,她说多少钱,我没说,我问你是取保了吗?把案子讲一下,他就给我介绍了上面的情况,她说她的,我说是你托人办的还是公安主动给你办的,她说都不是,我是因为被送到看守所,看守所给了体检报告说我有糖尿病,看守所不收,他们才给我办的取保候审。我一听案情,感觉这个有可能承接下来的刑事案件,我给当事人说你先别考虑这个律师费多少,我先给你说一说辩护思路,虽然后来这个辩护思路可能行不通,但是当时确实她打动了,是这样当时1300万资金,要是法定刑应当是3年以上了,但是司法实践非吸案件3年以下的案子还是比较多的,因为非吸犯罪有2个法定刑,一个是3年以下,一个是3-10年,我听说过一个浙江的大学教授讲过他办理的一个案件的几个亿才判了3年,我就说你这个1300万应当在3年,不到3年的话,他的追诉时效是5年,她是2007年春天离开的枣庄,算到2012年春天就满了5年了,就过了追诉时效了,后来她说,他问了几个律师都没有这个思路,后来她3个小时以后就来到了我的办公室说这个案子,也就说成了,我跟她讲怎么办具体案子。那么接下来我就去找侦查部门,说已过追诉时效不应该追诉的法律意见书,当时找到了经侦部门的一个大队长,说了这个意见,他说你这个思路应该是可以,但我们搞了半年多的案子不可能不去追诉的,我们一把手也不可能去给你拍这个板的,我要给当事人讲,你现在处于取保状态,公安局不给你办等到案件到了法院再办理,后来案子到了枣庄的一个基层法院,当事人不停的追问我案子办得怎么样了,在没有结案之前,也不敢讲,最终好在检察院不起诉了。这个案件总结了2点就是第一点,经过两次接触当时和当事人谈的时候就确定了不起诉的辩护思路,第2个就是在案子办理之前不再给当事人承诺,具体这个案子不起诉的原因或许会讲法条的时候再讲。

第2个案子由书面不起诉决定的案子,是山东的一个案子,是一个县级检察院班里的骗取贷款案子,一个民营承办的关联企业,几年时间从银行贷款60个亿,后来有15.3亿还不上了,还不上这钱,银行压力也不小,但是审计署审计银行看到了这材料,上报了,后来山东省公安厅侦查这个案子,犯罪嫌疑人是4个人,包括实际控制人,儿子起诉15.3亿,单位犯罪,我辩护的是控制人的儿子,是4家公司中2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它主要管理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其他范围不涉及,但是公安主要到贷款需要他签字的,他都签字,但他对骗取贷款的材料都不知情。后来我在会见他时,依他讲在侦查阶段想不请求移交可能性不大,等审查起诉阶段最好是不要批捕,但第一步就要做到给山东省检察院写了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书,后来案件被移交检察院,又多次去阅卷,递交了申请不予起诉法律意见书,不长时间过后,检察官电话通知说案件不予起诉,也做出了书面的不起诉决定。

第3个案子是个普通的故意伤害案件,但当事人及对方互为被告和受害人,在侦查阶段被取保候审了,其中一方找我代理,说对方有意赔偿,但打不成一致的赔偿意见。后来我就代表己方和对方谈,经过多次到对方当事人家里及其他地方谈判,告知双方如果达成和解都有可能从轻处理。后来我去检察院沟通,由于检察官刚从其他岗位调动过来,可能业务不是很熟练,就问我有这样的法律依据吗,我就说法律依据我来找,后来还真找到了,就是刑诉法第279条轻微的刑事案件如果达成了刑事和解,可以不起诉,我就制作了不起诉意见书,并引用了相关法条递交到检察院,不久双方都被认定为不起诉。

第4个案子,因为征地拆迁补偿的问题,引起上访,被追究妨碍公务案,我接触到这个案子就感觉跟山东平度那个陈宝成案子有很多的相似之处。我就开始接受委托,跟当事人说这个案子要合理合法办理,做不起诉辩护。后来跟检察官交涉,没有结果。我就根据刑检规则条文中关于侦查机关对应当立案未立案的,当事人申诉的,检察机关有审查的义务;对于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也有审查的义务,我就找到当地检察院申诉大厅,但是工作人员告诉我说案子已经被批捕了,控申部门不能再介入了。后来我就想了两个办法,第一个是想到了找死磕派律师帮助,后来因为费用的问题被当事人否决了;第二个办法就是给领导写信,给地级市一把手写信,由于党政领导不能插手司法案件,但是我的意识是这个案件本来就不是刑事案件,根据嫌疑人家属讲是官方认为弄成的刑事案件我请上级领导来关注这个繁体有什么不可以呢?第2天收到短信,但是没有结果,后来又写了不起诉意见书,被退捕了,后来跟检察院交流,我通过联系做出不起诉意见书的检察官,在第2次退捕之后,审查起诉起再写不起诉的意见,检察官告诉我案子在领导那里,可能领导和法院要交流,我又赶紧给市领导写了一封信,后来接到检察官的通知说是不起诉,但不能出具书面的不起诉书,你赶紧到公安机关去办理取保候审手续,我由于在外地就跟嫌疑人的家属写了一份取保候审申请书,网上下载,后来送到侦查部门,电话说取保候审申请书得改改,写的语气太硬,没法记录第4个案子,因为征地拆迁补偿的问题,引起上访,被追究妨碍公务案,我接触到这个案子就感觉跟山东平度那个陈宝成案子有很多的相似之处。我就开始接受委托,跟当事人说这个案子要合理合法办理,做不起诉辩护。后来跟检察官交涉,没有结果。我就根据刑检规则条文中关于侦查机关对应当立案未立案的,当事人申诉的,检察机关有审查的义务;对于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也有审查的义务,我就找到当地检察院申诉大厅,但是工作人员告诉我说案子已经被批捕了,控申部门不能再介入了。后来我就想了两个办法,第一个是想到了找死磕派律师帮助,后来因为费用的问题被当事人否决了;第二个办法就是给领导写信,给地级市一把手写信,由于党政领导不能插手司法案件,但是我的意识是这个案件本来就不是刑事案件,根据嫌疑人在卷宗里,我说你给犯罪嫌疑人家属办理取保候审手续。我觉得这种案子办得还算是可以,但是办到这种程度,当事人很满意,我不满意的是这个案件成了一个长期取保候审状态,对嫌疑人还是有影响的。

第5个案子是盗窃案件,我仅办了侦查阶段,公安提请批捕的阶段,我给侦查监督科写了不批捕意见,因为证据的关系,没有批捕,办了取保,几乎断了联系,后来我了解到这个案子在审查起诉阶段也取保了不起诉意见书,我让嫌疑人发的不起诉意见书,他也没有给我。以上就是我办理的5个不起诉案子,跟大家交流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接下来我要交流一下自己总结的和不起诉有关的的一些法条,有很多老师讲到律师要唤醒沉睡的法条,我本人非常赞同,办起案子来非常得心应手能够提升自信心,能帮助找到法条依据,我先讲上面的几个案例引用的法条:

第一个非吸案件,条文涉及自首情节,刑法67条可以免除刑罚,123条第2款决定不起诉。

致人伤害案不起诉的条文,刑诉法123条第2款和279条被不起诉人、犯罪情节轻微、起诉、和解、取保当事人的解释

骗贷案:经本案审查并以退回到侦查,本院认为侦查机关的新证据不足以证明在本案中有主观故意,也不能证明有具体的作用,171条第4款不起诉。

另外两个证明不起诉书的应该是事实不清,171条第4款不起诉,下面是我自己总结的一些法条,刑法第7条、8条、11条、16条、17条第4/5款,18条、19条、20条、21条、22条、23条、24条、27条从犯、28条胁从犯、61条自首、68条立功

刑法9:贪污罪犯第一款罪,第一次、2、3次,这样一条定,如果比较轻的,用到不起诉辩护,行贿罪2款,单位行贿罪393条,《刑诉法》171条-171条等。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交流一下,办理不起诉案件能够辐射出业务增长点:

1、代理被害人针对不起诉决定,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2、我们律师能够代理被不起诉人被扣押的依法应退还财产或权利;

3、代理被不起诉人做检察院申诉审查的代理人;

4、一旦决定被不起诉,被不起诉人也可以申诉,可以继续作代理人;

5、做侦查机关的法律顾问,对提起的复议,复核等提供法律意见。

用一个多小时的时间交流了,以后的工作当中和同仁们多交流刑事辩护的疑难问题,今天的分享有不当之处多多指教。

点评人兰心宇:
虽然律师和检察官的职责诉讼角色啊有很多不同的地方。但是从职业定位价值目标与职业特点这些方面来看。实际上在一些功基本的工作要求上或者说一些工作的努力方向上,是有它的共同性和一致性的。所以要谈在审查起诉过程当中律师在提出一些不起诉的辩护意见,或者这种和检察官的交流之间,我们可能需要去第一时间和律师进行理解这种职业特点职业的性质,他们的相同点和追求的方向,还有不同的地方。因为在刑事诉讼当中检察机关不仅是参与了诉讼的全过程,而且他会和公安法院司法行政律师等各方面紧密相联,处于一个比较重要的地位,从履行职能来看,检察机关既是参与者又是诉讼监督着,而且还是诉讼权利的救济者,不仅仅是一个检查起诉工作,而是负有更多重要的责任,而且他一直在诉讼当中一个重要的原则。就是要尊重客观义务。关键性的客观公正义务实际上就是要演严守客观公正的立场,然后用法律守护人人这种角色去履行指控犯罪、监督诉讼这种职责,而并不是要单纯的去追求诉讼,去追求有罪判决这个目标,而且必须要以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作为一个目标,所以,在这种基础上,检察官在审查案件的时候儿就必须要进行全面审查,然后向法庭提供指控个证据。在这个过程当中要去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这里边也包括对于律师,检察官和律师之间的关系可能需要就是有一种。

互相尊重,互相理解,互相保护对手,这种健康的心态。实际上在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在最近提出来一个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在第八条,而这第八条的规定可能就关于邢波律师所分享的内容有一个比较好的回应,这个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第八条是这样规定的。说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保障律师在诉讼中提出意见的权利。人民检察院应当主动听取并高度重视律师意见。法律没有规定但律师要求听取意见的也应该及时安排听取,也应当制作笔录。律师提出的书面意见,应当附卷,对律师提出不构成犯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处罚,无社会危险性、不适宜羁押、侦查活动。就是有书面意见督办人员必须进行审查,然后在相关工作文书上中要述明律师提出意见,并写说明是不采纳的情况和理由。

在刑事诉讼当中和检察官和律师之间的关系可以这样去理解。他们可能既是对手,然后更是同行,双方是在同台去竞争然后互相去尊重,然后共同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然后检察官和律师作为对手不能去形成这样一种作对的氛围。那么检查官和律师是不是能够成为一个战友?或者在职业技交流中能够充分体现出来。我说在刑事诉讼中,他可能更反映出一种对抗。然后这种对抗可能应该更多是平等而且客观的。如果成为战友的话那实际可能实在庭外,因为这种沟通和交流。也许队里多了碰撞就会多,交流多了理解就会多,然后能够形成一种良性互动的关系。所以我们觉得这个律师和检察院侦。检察官在审查起诉阶段,这种关系可能应该他不是对抗,不是对立,而是一种在维护当事人权益,这方面可以成为战友这样的这种关系。或者在庭审的过程中会进行对抗,但是是那种交锋不行成交恶。我觉得一个负责任的检察官在审查起诉阶段是会很愿意和律师进行交流,就是一种良性互动的交流。比较宽广的这种胸怀和事业,来去认识的律师的作用。我也相信律师在审查起诉过程当对自己这种参与也可以用比较宽广的胸怀和视野,然后能够提出一些比较及时,而且比较有意义比较有用的意见。实际上与庭审当中那种对抗相比,我们觉得在审查起诉阶段,实际上对辩护律师的发挥也有很大的空间,让辩护律师也应该从认识到在这个阶段自己的诉讼地位和作用,了解自己的特殊性,如果能够重事实证据和法律上提出自己的观点。

其实从邢波律师这五个案例的分享来看。我觉得这从中呢可以找到一些律师和检察官之间如何去交流这种路径,有几个观点想提出来供大家进行参考。一个是检察官会乐见一些比较关键性的辩护意见和证据材料,律师能够提供,我们觉得律师不要去担心会暴露自己的观点会是自己在审判阶段被动,实际上把这些材料和自己的意见,能够及时的交给检察官应该对案件尽早的结束,和做出一个比较稳妥恰当的处理是更有帮助的。而另外一点就是希望律师也能够注意到与自己观点的相反的那些证据材料和意见。我们更希望更希望能够看到律师辩护意见当中,它的合理性是建立在全面掌握案件材料的基础上。当然这个里边可能会有一些那种过去我们经常会看到这些。类似于突袭辩护这样的东西,应该尽量避免。一些证据材料其实完全不必走到和审判阶段,才去拿出来,可能越早,对于案件的正确处理更有帮助,而且这样的辩护意见。也更易于被检察官去采纳。另外一个问题就是对于侦查当中的一些不足和疏漏。这些方面可能会是律师比较去关注或者是重点去提出来的。实际上对这些侦查中的失误,可能更关键的是看这些不足和疏漏是不是对案件能够足以造成重要的影响,如果是一些细枝末节的或者是不会影响案件实施决定的,对这样的问题虽然可以提但是不要去纠缠不休。这些问题和疏漏,不是不会受到重视。而是因为他们对案件的处理不会造成影响。这样的话,实际上这种这种辩护可能就是一种并不是一个比较有效的,如果是能够帮助查漏补缺额,对于这个起诉决定能够作出一种预防性的这种辩护,可能会是检察官比较接受的。最后要感谢邢波律师对自己经验的分享,也感谢彭律师对讲座的主持也感谢主持人,我的观点就是这样的观点。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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