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诈骗罪认定与其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刘彬律师 保险诈骗罪认定与其量刑标准是怎样的已关闭评论189字数 3183阅读10分36秒

保险诈骗罪认定与其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一、如何判定行为是否适用保险诈骗罪?

刑法的目的与任务是保护法益,但是并不意味着对任何侵犯法益的行为都必须规定或者认定为犯罪,即刑法只能采取谦抑的法益保护原则。通俗点来讲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违法性必须达到值得科处刑罚的程度。因此,若要构成保险诈骗罪,要存在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行为并且满足成立保险诈骗罪的量刑标准,若不满足该行为则可能涉嫌其他犯罪,若不满足量刑标准则可能涉及其他犯罪或者涉及行政处罚。

 

二、保险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保险诈骗罪是身份犯,只有特定主体才能构成本罪。

对于特定主体的身份犯,可区分为能力犯和义务犯。在能力犯中,无特定身份人员可以成为身份犯的间接正犯(如强奸罪);在义务犯中,无特定身份人员不能成为身份犯的间接正犯(如受贿罪)。保险诈骗罪属于身份犯,以具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特定身份作为该罪成立的主体要件。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与保险公司具有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故该身份犯属于义务犯。[1]

单位可以成为本罪的行为主体。

保险诈骗罪犯罪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且该故意的主观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保险金。这就意味着如果行为人由于过失行为而引起保险事故发生,或因认识错误而认为发生实际未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计算错误而多报了事故损失等,并因此获取了保险金的,均不构成犯罪。行为人的故意并不以非法占有保险金为目的,则不构成本罪。

保险标的来源的不合法并不对危险因素的增加有任何影响,也没有改变该保险标的出现保险事故的概率。保险标的的来源不合法,可以认为是投保人在投保时虚构了保险利益,但该行为并不能给保险诈骗保险金创造决定性条件。被告人马善春和保险人双方合意签订保险合同,按约支付保费,这是一个正当的过程,非人为原因造成保险事故,由于保险标的的不合法,投保人或受益人根据保险法的有关保险利益的规定不能得到保险金,但在这一过程中,不能认定投保人具有“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非法占有的目的。对不具有保险利益的标的进行投保,会导致合同无效。保险标的的来源不合法,可以认为是投保人在投保时虚构了保险利益,但该行为并不能给保险诈骗保险金创造决定性条件。[2]

保险诈骗罪的行为是采取各种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保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有明确的规定。譬如,行为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故意隐瞒自己有疾病的事实与保险公司签订健康保险合同,然后骗取保险金;或者行为人虚构了身体健康的事实签订健康保险合同。

 

三、保险诈骗罪的既遂未遂标准如何判断?

犯罪的实行行为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对法益的侵害到了紧迫危险的程度。与保险公司订立合同只是为诈骗保险金创造了前提条件,属于犯罪预备。如果行为人之后没有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仅是去参加活动了解其他保险项目,则刑法所要保护的法益,即保险活动秩序与保险公司的财产受侵害的危险性就比较小。只有当行为人有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才能认为达到了紧迫危险的程度。而行为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交通事故,指使他人报警,骗得公安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假冒受害人签名向人民法院起诉保险公司要求赔偿保险金的,应以保险诈骗罪定罪处罚。[3]

 

四、保险诈骗罪、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适用

保险诈骗罪与前两者之间一般情况下属于法条竞合关系,在特殊情况下属于想象竞合关系。后一种情况按照张明楷教授的观点来分析是为了实现量刑的合理化达到罪刑相适应的目的。譬如当行为人诈骗金额达到五百万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保险诈骗罪)之规定,最高刑罚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之规定,最高刑罚为无期徒刑。因此从刑罚规制的层面上来分析,为了不鼓励犯罪并做到罪刑相适应。同样的,行为人所欺骗保险人的财物没有达到保险诈骗罪的标准但达到了(合同)诈骗罪的标准的,由于并不符合保险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则不属于法条竞合,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论处。这一点在上文中已予以阐述。

 

相应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进行保险欺诈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未发生保险事故而谎称发生保险事故的,骗取保险金的;

(三)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人身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或者指使、唆使、收买他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报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八、根据《决定》第十六条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保险诈骗罪。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参考依据

[1]《人民法院报案例》非特定身份的人不能构成保险诈骗罪的间接正犯——黄杨花等人诈骗案

[2]《人民法院案例选案例》马善春保险诈骗、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地方法院参阅案例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莫建兵等编造未发生的交通事故向保险公司索赔构成保险诈骗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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