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中“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刘彬律师 评论210字数 3973阅读13分14秒

 

司法解释中“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作者:陈朽,上海信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7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下称“最新司解”)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被执行人与申请人协商后,将房产解封出售,但将所得款项挪作他用,导致判决无法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被执行人擅自转卖已查封的财产,导致判决无法执行,进入刑事追责程序后仍拒不履行,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被执行人处置名下财产后予以转移、隐匿,逃避执行近十年,被立案侦查后全部履行到位,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罪刑概述】

审判权是宪法赋予人民法院的权力,它是国家职能的重要标志之一,是国家实行法治的基本条件。国家通过法院的审判活动来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或使之得到修复,来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以增强人们对国家审判权的信赖程度,从而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因此,必须坚决树立法院裁判的权威,不允许任何团体或个人对法院的裁判予以蔑视。我国法律明确赋予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以强制性、稳定性和排它性,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对已生效的裁判,义务人必须严格履行,不得加以阻碍和因不同意裁判的内容而拒不执行,即使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所执行的裁判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等方面确有错误,也只能由法定程序予以变更或撤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若不能得到积极履行,结果不能实现,当事人的权益得不到维护,而又没有相应的法律对这种拒不执行行为予以制裁,那么不但会助长抗拒执行者的藐视和嚣张的心态,也会导致社会公众对法院裁判权的信任程度减弱和丧失,削弱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国家要以刑罚措施来保护法院判决、裁定的权威,这是法治的要求,也是维护法治尊严的客观需要。

由此,国家早在1979年刑法将拒不履行裁判罪以简单罪状的形式与妨害公务罪[2]规定在一起适用为契机,陆续颁布或出台诸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立法与司法层面的规定,为有效解决执行难问题,提供的法律依据。

【法律与司解依据】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2002年8月23日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7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
◤最高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4.8 法释〔1998〕6号)
◤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07]29号)
◤最高院副院长 沈德咏(2002年10月10日)
在全国法院加强执行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更新执行观念推进执行改革”
◤最高院执行办副主任 葛行军(2002年10月25日)
在福建省法院执行权分权运行机制改革现场会上的讲话
◤最高院研究室关于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调解书的行为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答复(法研〔2000〕117号 2000年12月14日)
正确地理解我国《刑法》第313条将规定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我们认为要从客观方面必须把握如下三个重要特征。

一、拒不执行的对象

《刑法》将本罪的犯罪对象规定为“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这是本罪客观方面的对象条件。本罪的犯罪对象应满足一定形式和实质要件的要求。

(一)形式要件
1.裁判文书是由法院依法作出的;
2.裁判文书必须具备判决或者裁定的载体形式。
本罪的犯罪对象不应该仅限于判决、裁定,应该扩大到法律明文规定具有执行力并由法院执行的所有法律文书,包括调解书、支付令、仲裁书、公证债权文书、行政决定书等。
(二)实质要件
1.裁判文书必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裁判文书必须是针对具体案件作出的;
3.裁判文书必须具有确定的执行内容。
作为本罪犯罪对象的判决、裁定在诉讼性质上不仅应包括民事、经济、行政诉讼的裁决文书,也应当包括刑事诉讼中具有财产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生效调解书。

二、行为人具有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的能力

被执行人具有可执行能力是法院开展执行活动的前提,也是本罪客观方面的前提条件。根据最新司解第2条的规定,所谓“有能力执行”,是指根据查实的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这一规定同时隐含了四个方面的内容:
1.可执行能力的判断对象,以裁判文书所确定的、负有特定义务人的财产或者履行能力为惟一考查对象,对特定义务人以外的其他人的财产不应纳入可执行能力考查对象的范围。根据立法解释的规定,“负有特定义务人”既包括被执行人,也包括担保人和协助执行义务人。
2.可执行能力的判断时间,以行为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是否具有现实的可执行能力为考查基准。如果行为人在判决、裁定生效前有执行能力,但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确实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丧失履行特定义务能力的,则因被执行人可执行能力的丧失,而不能再成立本罪。
3.可执行能力的判断内容,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可执行能力的判断,既包括对被执行人财产给付能力的判断,也包括对特定义务履行能力的判断。
4.可执行能力程度的判断,以被执行人真实的财产状况和义务履行能力为判断内容。

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拒不执行”是本罪的客观实行行为,也是本罪成立的行为条件。本罪客观实行行为在本质上表现为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因行为人使用了“拒”的方式,因而,在达到情节严重程度的情况下,其社会危害性就达到了构成犯罪所要求的程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第1条规定:

一、对下列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案情提要】[3]
被执行人与申请人协商后,将房产解封出售,但将所得款项挪作他用,导致判决无法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基本案情】
2011年8月,浙江省某法院,判令王某归还郭某借款500万元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王某仅归还50万元。郭某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查封了王某与案外人黄某共有的房产一套。2013年4月,王某与黄某承诺以该房产作为抵押向银行贷款200万元用于支付执行款。经郭某同意后,法院将该房产予以解封。后王某贷款未成,擅自将该房产卖给他人,所得款项被用于归还个人其他债务及开支。因王某名下无其他财产,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法院以王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案情提要】[4]
被执行人擅自转卖已查封的财产,导致判决无法执行,进入刑事追责程序后仍拒不履行,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基本案情】
2012年12月,江西省某法院判令黄某归还熊某欠款3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黄某未如期履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后发现黄某因隐藏财产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其拘留15日,之后黄某未经法院许可,擅自将被法院查封的全部财产以46万元转让,所得款项仅支付熊世滨5.3万元。之后,黄某更换联系方式,躲避法院执行。法院对黄某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案情提要】[5]
被执行人处置名下财产后予以转移、隐匿,逃避执行近十年,被立案侦查后全部履行到位,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基本案情】
2004年12月,郝某雇佣的司机发生交通事故,致行人张某二级伤残,驾驶员负事故全部责任。其后,张某向法院起。2006年1月,甘肃省高院终审判决郝某、驾驶员连带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共计490977.43元。判决生效后,郝某支付6.7万元后即长期下落不明。

后郝某领取保险赔偿款218686元,并将肇事货车转卖给他人。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郝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7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
[2]{引用1979年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以暴力、 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或者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罚金或者剥夺政法权利。
[3]4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依法惩处拒执罪典型案例2/案例8
[5]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依法惩处拒执罪典型案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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