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

刘彬律师 评论218字数 1954阅读6分30秒

发文机关: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 2015.05.19

生效日期: 2015.05.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来源:http://www.nbcourt.gov.cn/art/2015/5/19/art_3390_69496.html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提高诉讼效率,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浙江省《关于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刑事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近阶段,对于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的交通肇事、危险驾驶、故意伤害、过失致人重伤、非法拘禁、盗窃、抢夺、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刑事案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适用快速机制办理: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事实及证据没有异议,辩护人不作无罪辩护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快速办理程序没有异议的;

(四)适用法律无争议的。

待快速办理机制健全后,可以将范围逐步扩大至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同时符合上述其他条件的刑事案件。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快速办理机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条规定的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二)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涉及多个罪名的案件;

(三)可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调解、和解的案件;

(四)可能涉及被害人出庭的案件;

(五)其他不宜适用快速办理机制的案件。

第四条    人民法院应积极主动与当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协商建立依法、便捷、可行的轻微刑事案件办理、移送、衔接机制,在提高办案效率的同时,确保办案质量,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    对于符合快速办理条件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商请公安机关相对集中移送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相对集中提起公诉,并建议快速办理。

人民检察院可以在起诉书中一并提出量刑建议,不另行制作量刑建议书。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相对固定的办案组织或者个人办理快速机制案件,建立定期移送,定期庭审等机制。

第七条    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确定适用快速办理机制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或者建议对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的,应商请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做好社区矫正委托调查评估工作,并随案移送相关材料。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委托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在委托文书上标识“快速办理”,司法行政机关一般应当在五日内完成调查评估。

对于危险驾驶等社会危险性较小、非监禁刑考验期较短的案件,可以不再进行社区矫正调查评估。

第八条    人民法院对符合快速办理条件的案件,一般应在二日内告知被告人、被害人各项诉讼权利以及快速办理的相关规定,一审审理期限不超过十日。

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不再另行听取其对案件适用快速办理规定的意见。

第九条    对于符合快速办理条件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审判阶段适用如下快速办理程序:

(一)对人民检察院集中起诉并注明快速办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二日内完成立案、送达、确定开庭日期等工作;

(二)在审理阶段,出现新的事实和证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被告人翻供、辩护人作无罪辩护以及可能存在遗漏罪行或者罪犯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根据具体情况可以补充证据或者补充起诉、申请撤回起诉。人民检察院申请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准许。不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三)可采用多案集中审理和远程视频集中审理方式;

(四)相对集中开庭审理案件,可集中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集中宣判;对于没有旁听群众的案件,可不再宣告法庭纪律,对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已知晓起诉书内容的,可不再宣读起诉书;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可相对简略,或视情合并进行;可以罗列式举证,说明证明内容;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并当庭宣判;

(五)经审理后拟对被告人判处缓刑、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须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不受本意见第八条有关审理期限的限制。

第十条    人民法院对判决适用缓刑、管制等非监禁刑的被告人,应落实、衔接好社区矫正帮教工作。

人民法院可以商请司法行政机关在人民法院设立社区矫正工作室,对非监禁刑考验期较短的矫正对象,采用定点管理,结合限期公益劳动等措施,落实监管和矫正。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本意见没有涉及的,适用浙江省《关于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若干规定》以及刑诉法有关简易程序等事项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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