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开展“阳光执法”体系建设的意见

刘彬律师 评论265字数 1891阅读6分18秒

 

24、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开展“阳光执法”体系建设的意见

发文部门:浙江省公安厅

文号:浙公通字2013 42号

 

 

                  浙江省公安厅部署“阳光执法”体系建设

4月22日,浙江省公安厅出台《关于全面开展“阳光执法”体系建设的意见》。
《意见》确立了“阳光执法”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即以十八大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公安机关执法公开工作规定》,按照执法与管理、办事与办案、网上与网下相结合和执法依据、过程、结果全面公开的总体要求,做到执法标准、程序向社会公开,行政许可、审批向申请人公开,行业管理向同行业公开和刑事、行政案件向利益相关方公开,以公开促公正,密切警民关系,倒逼执法素质、质量和水平的提高,有效预防和减少民警执法违法问题的发生。
《意见》明确了“阳光执法”执法体系建设的四项工作重点,即执法依据公开、执法办案公开、行政管理公开、行政许可(审批)公开。其中,执法办案公开包括9个方面内容。

一是案件办理信息查询和告知。将行政案件受理、办理情况和结果,刑事案件除依法需要保密的案件外的立案、移送起诉等情况,以及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和措施、赃物追缴等信息,通过查询系统供案件当事人及近亲属、法定代理人查询或予以告知。

二是行政案件处理公开。以方便当事人参与为原则,拓展行政案件公开处理的范围和形式,提高公开处理案件的数量和质量。

三是交通事故认定公开。对死亡事故、疑难复杂事故、社会影响较大的交通事故实行认定公开;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应当实行交通事故认定复核公开。四是火灾事故认定公开。对死亡事故、直接财产损失较大的火灾事故、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以及可能会引起信访、投诉的火灾事故实行认定公开。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应当实行火灾事故认定复核公开。

五是交通违法处罚公开。通过网上办事大厅和相关媒体公开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提供非现场违法行为信息查询和告知。

六是涉案财物处理公开。赃款赃物的追缴、收缴和处理情况向受害人公开。对无法查找到受害人的赃款赃物可以通过网上办事大厅进行公告。

七是伤情检验公开。通过网上办事大厅公开伤情鉴定的检验标准、程序、依据,以及鉴定机构名称、联系方式等内容;依法告知伤情鉴定的权利义务和鉴定意见。

八是行政复议受理及审理公开。通过网上办事大厅实施公安行政复议案件网上申请、网上受理。对于案件事实认定、定性量罚存在较大争议的疑难、复杂案件,实施公开听证审理。

九是推行说理性执法。增强治安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决定文书的说理性,载明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裁量取舍等内容。

行政管理公开包括7个方面内容。

一是交通管理公开。将公安机关采取的限制交通措施、交通管制信息和现场管制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

二是旅馆业管理公开。建立旅馆业管理积分或者等级管理制度,将积分、等级及检查、处罚情况在行业内部公开。

三是网吧管理公开。建立网吧业管理积分或者等级管理制度,将积分、等级及检查、处罚情况在行业内部公开。

四是娱乐场所管理公开。建立娱乐场所管理积分或者等级管理制度,将积分、等级及检查、处罚情况在行业内部公开。

五是消防管理公开。将对单位、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处罚,以及采取行政强制的情况向社会公开,便于公众知晓和监督。

六是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公开。将对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和处罚情况向社会公开,便于公众知晓和监督。

七是监管场所管理公开。留所服刑罪犯提请减刑、假释条件与程序、结果公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提前解除、延长标准与程序结果公开;会见的条件、程序公开。

行政许可(审批)公开要求通过办公场所和网上办事大厅公开所有公安行政许可及非许可类审批项目、备案类事项的受理条件、办理流程、期限及收费标准,提供电话预约、查询、短信告知等服务,逐步实现网上咨询、网上预约、网上申请、网上备案、网上查询、网上收费等功能。
《意见》要求,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和各部门、各警种要充分认识“阳光执法”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强化组织领导,由“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根据“全警种、全建制、全要素”的推进要求,认真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分解项目和责任,明确工作计划、时间节点和目标要求。省厅有关业务部门和各市级公安机关在2013年6月底前出台具体的工作方案。要把组织开展“阳光执法”体系建设情况纳入执法质量考评,加强日常或阶段性的检查督导,确保工作“强势推进、强力督导、强制入轨”。要建立健全相关的配套制度,推动建立“阳光执法”体系建设的长效机制。注重加强内外宣传,扩大工作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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