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浙江省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

刘彬律师 评论660字数 2554阅读8分30秒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通知

浙公通字〔2013〕40号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

为进一步明确全省市、县公安机关业务部门、派出所之间的刑事办案职责,切实推进“又多又好”执法办案工作体系建设,减轻基层派出所办案任务,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公安部、省厅相关规定,省厅制定了《浙江省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公安厅

  2013年4月19日

  浙江省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市、县级公安机关业务警种、派出所之间的刑事办案职责,切实推进“又多又好”执法办案工作体系建设,根据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结合省厅以往有关规定和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县级公安机关相关业务警种按照本规定确定的分工范围办理刑事案件。具体办理案件,应当承担立案、采取强制措施、调查取证、移送起诉等全部办案工作。已设立的预审部门,按规定承担预审工作。

公安派出所在相关业务警种的指导下,依照本规定办理辖区内发生的因果关系明显、案情简单、无需专业侦查手段和跨县、市进行侦查的刑事案件。

业务警种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需要派出所配合的,相关派出所应当积极配合。

情报、技侦、网警等部门在侦查工作中要充分发挥技术和专业优势,加强协作配合,提供支撑保障。

第三条  公安派出所对涉及刑事案件的报警、举报、控告、线索等,应当做好接警和前期处置工作;涉及业务部门或者其他派出所管辖的案件,应当在24小时内移送。

第四条  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录入信息系统,在网上开具法律文书、制作言词类证据。涉及国家秘密等不宜录入信息系统的特殊案件,必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报上级法制部门备案。

第五条  国内安全保卫部门管辖27种刑事案件。

市级公安机关国内安全保卫部门负责办理背叛国家案,分裂国家案,武装叛乱、暴乱案,颠覆国家政权案,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案,战时造谣扰乱军心案以及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致人死亡案等9种案件,以及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重大案件。

县级公安机关国内安全保卫部门负责办理其他18种案件。

第六条  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89种刑事案件。

市级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负责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案,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案,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案,侵犯商业秘密案,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等7种案件,以及其他重大经济犯罪案件。

县级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负责办理其他82种案件。

派出所在经济犯罪侦查部门指导下,办理辖区内持有、使用假币案,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恶意透支类信用卡诈骗案以及涉案金额10万元以下的职务侵占案、挪用资金案等5种案件。

第七条  治安管理部门管辖103种刑事案件。

市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办理重特大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案和违规制造、销售枪支案,以及跨省市重大系列案件和案情复杂、社会影响大的刑事案件。

县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办理103种案件。

派出所在治安管理部门指导下,办理辖区内倒卖车票、船票案,故意毁坏财物案,破坏生产经营案,聚众淫乱案,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案,赌博案,开设赌场案,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案,传播性病案,传播淫秽物品案,以及案情相对简单的强迫交易案、聚众斗殴案、寻衅滋事案等13种案件。

第八条  刑事侦查部门管辖120种刑事案件。

市级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负责办理一次致死两人以上的故意杀人案、故意伤害案、抢劫案、强奸案、爆炸案、放火案、绑架案、投放危险物质案,以及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案、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和跨省市的重大系列案等重大刑事案件。

县级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负责办理故意杀人案,过失致人死亡案,故意伤害(致死)案,强奸案,爆炸案,放火案,劫持航空器案,劫持船只、汽车案,绑架案,以及涉黑涉恶案件、重大系列性侵财案等其他严重刑事案件。

责任区刑警队(指直属刑侦大队的责任区刑警队)负责办理辖区内除刑侦大队管辖以外、需要通过专业手段侦查的刑事案件。

派出所在刑事侦查部门指导下,办理辖区内除刑侦大队(含责任区刑警队)管辖以外的刑事案件。

第九条  禁毒部门管辖12种刑事案件。

市级公安机关禁毒部门负责办理重大制造毒品案、6人以上涉毒团伙案、跨省市重大贩卖毒品案。

县级公安机关禁毒部门负责办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案,走私制毒物品案,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案,强迫他人吸毒案,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案等7种案件。

派出所在禁毒部门指导下,办理辖区内的贩卖毒品案(零包案件)、非法持有毒品案、包庇毒品犯罪分子案、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容留他人吸毒案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案等6种案件。

第十条  网警部门管辖11种刑事案件。

市级公安机关网警部门负责办理跨多省市、集团性犯罪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刑事案件。

县级公安机关网警部门负责办理11种案件。

第十一条  出入境管理部门管辖6种刑事案件,一般由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办理。

第十二条  边防管理部门管辖辖区内发生的6种刑事案件,一般由市级公安机关以上边防部门负责办理。

边防总队、海警支队按规定办理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

边防派出所承担与地方派出所相同的刑事办案职责。

第十三条  消防部门管辖2种刑事案件,一般由县级公安机关消防部门负责办理。

第十四条  交通管理部门管辖2种刑事案件,一般由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办理。

第十五条  反恐怖部门办理涉及新疆“三股势力”的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一般由市级公安机关反恐怖部门负责办理。

第十六条  各市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警力配置、发案数量等实际情况,按照发挥业务警种专业优势,减轻派出所办案压力的原则,依据本规定进一步明确市级、县级公安机关业务部门、派出所之间的办案分工,并报省厅备案。

对特殊的个案,经主管公安机关决定,具体办理部门可不受本规定限制。

第十七条  铁路、交通、民航、林业、海关等专门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的内部分工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以往规定执行;本规定与以往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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